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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是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本单位在银行户头上的账号为其办理转账结算,套取现金的一种违纪行为。若收取对方的好处费为“出租”,否则为“出借”。
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对于对方单位或个人在短时间内通过企业银行账户的一收一付的银行存款业务,故意不在本单位“银行存款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所对应的账户(实际上对应关系也不正常)上登记。这时,可核对发现“银行对账单”上是否有一收一付的账目,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无此记录的情况。
对于由于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而出现的错弊,可按以下方法查证:
(1)审阅“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其他应付款”或其他有关结算账户的明细记录,检查其有无与不应或不经常发生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了结算关系,如有疑点,则应调阅会计凭证,在调查询问有关单位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查证问题。
(2)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如果发现“银行对账单”上有一收一付的账目,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无此记录的错误,则可到其开户行调查了解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具体内容,即与被查单位发生收付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然后再追踪调查了解该单位或个人,分析它们之间所发生的银行存款收付事项是否合理合法,从而查清问题。
(3)如果“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上内容相一致,都有一收一付账,那么收款事项,可审阅缴款单或收款通知等原始凭证分析该笔款项的来源是否与被单位有业务往来,是否有模糊不清的业务理由;对于付款事项,可审阅付款委托书回单,以及相应的采购物资的原始单据,分析此笔款项的去向,是否为上述收款事项的付款单位,是否为正常的合理的业务往来。将收款事项和付款事项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检查,就能较容易地查清企业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真伪。
[例]审查人员在审查某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中,发现3月8日第10号收款凭证的摘要记录“存入暂存款”,金额为60 000元。3月10日、12日、15日分别在第17号、第19号和第22号凭证摘要处注明“提现”,金额各为2万元。审查人员怀疑该企业有出租账号行为。审查人员首先调阅10#收款凭证,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60 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单位 60 000
所附原始凭证仅有一张“进账单”。调阅17#、19#、22#凭证,支票用途分别为差旅费、备用金、支付季度奖。依据这一线索,进一步查阅“现金日记账”,发现3月30日付款凭证32#,摘要为“付暂存款”60 000元。调阅32#付款凭证,其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A单位 60 000
贷:库存现金 60 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甲单位打的白条收据。审查人员调阅某单位的账簿记录,并未有6万元的收入。审查人员在甲单位有关人员的协助下,进一步查阅了商品销售明细账,发现甲单位在3月5日销售一批商品,价款为60 000元,与购货方联系,核定款项已付;与银行取得联系,款项已划到被审单位。
被审单位出租账户,非法套取现金6万元。审查人员查证后,又询问被审查单位的会计、出纳和经办人员,他们终于说出事实真相,三人各得好处费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