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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销售收入是指外贸企业将出口商品远销国外购买者并收取外汇的业务收入。
包括以贸易形式对国外销售的商品,进口原材料加工复制出口的商品,以进顶出的商品和出售出国展品、样品、小卖品,以及批准供应外轮和远洋国轮、友谊商店、贸易中心、外国驻华使馆的商品等,收取以外汇计价的商品销售收入等。
找其经营方式和盈亏负担的不同,可分为:
(1)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它是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出口和转口商品销售业务取得的收入。其收入以离岸价格为准,在商品离境后发生的由我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以及其他费用,由银行按外汇市场价格折成人民币转帐。
(2)代理出口销售收入。它是外贸企业接受国内其他单位委托代办出口销售的业务收入。其业务一般采用两种形式:
一是代委托单位办理外销和交单结汇,由委托单位自行办理出口商品的装船发运;
二是代委托单位办理外销和交单结汇,并代办出口商品装船发运。
代理出口销售收入,以出口发票扣除国外佣金后的金额,按规定汇价折合人民币进行核算。
(3)援外出口销售收入。它是我国政府通过外贸企业对国外无偿援助的出口物资、工程项目和赠送物资的销售业务而取得的收入。这种业务一般在取得货运单据。并开出结算凭证向银行交单结算后,作为销售;赠送物资在发运或交接后。作为销售。其销售收入是按我国与受援国之间所订的合同价格或上级规定的价格以人民币计算;以外币计价的,按银行结汇牌价折成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