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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货物的经营者必须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证明即为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税范围;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前提是将出口的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并能出具证明货物已出口、已销售、已结汇、已纳税的凭据,如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
(3)实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具体手续是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退(免)税;
(4)出口退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库。
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应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应交税费作为各国普遍实施的出口产品零税率政策的表现形式,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从严格意义上说,出口退税并不是一种“优惠政策”,而应称为“出口产品零税率”。税率为零是指货物在出口时,其整体税负为零。因此,出口货物不仅在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的税款,“出口货物免、退税”就是在此意义上说的。它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税收国际惯例。
我国从1985年4月1日起全面实行对进口产品征税、对出口产品退、免税的办法。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出口免、退税制度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我们应遵循税收国际惯例,贯彻执行出口产品零税率政策,坚持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