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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差额是指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后应收汇与实际收汇之间的差额。对收汇差额,企业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申请办理差额核销。
企业单笔出口少收汇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或者多收汇不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或者由于外汇折算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无须提供证明收汇差额真实性的有关凭证即可办理差额核销。
企业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美元,或者多收汇超过等值2000美元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收汇差额。
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需提交正常核销所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管理机构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管理机构认可的有效凭证。
对上述收汇差额,由外汇管理机构核销人员审核有关凭证的真实性,并经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字后,可以办理差额核销;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管理机构认可的有效凭证,办理差额核销。
外汇管理局办理完差额核销手续后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退还企业,同时留存全套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