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农村低保是指在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只要满足申领低保的条件即可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评议推荐、镇(街道)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三级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具体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按照要求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并授权审批机关调查其所有收入。
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收入进行入户调查评估,召开民主评议会或听证会,经评议或听证同意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报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审核。镇(街道)接到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审核未通过的,委托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市级审批。市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