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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农业保险密切相关的经济现象是错综复杂的,各种现象之间存在着依存和制约的关系,为了全面科学地反映这些关系及其运动过程,需要设计和运用一系列统计指标,我们把这一系列统计指标所组成的有机整体称作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农业保险统计工作的内容因组织者及其出发点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也会因为农业保险统计工作需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的设计仍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就是要求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能够尽可能地反映同农业保险密切相关的全部经济现象的各个方面。首先指标体系的设计要能够满足当前业务的需要;其次还应该尽可能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
(2)联系性原则。就是要求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各个部分和各项指标之间以及同其他保险业务、经济部门和国民经济指标之间,保持相互衔接。
(3)统一性原则。该项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中有联系的指标,在口径和计算方法上必须一致;第二,同一指标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上保持一致,以便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对比;第三,统计指标与计划、会计和业务核算指标要统一。
由于农业保险统计的组织者不同、目的不同,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结构也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如果是某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组织的为本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提供依据而开展的农业保险统计工作,那么统计指标体系中理应包括保险公司规模指标,反映该保险公司的人员、资金规模情况;农业保险承保统计指标,反映该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规模、水平和保险基金的积累情况;农业保险理赔承保指标,反映该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出险理赔情况;农业保险经济活动分析指标,反映该公司农业保险经济活动的计划执行、结构组成、发展变动等情况;经济效益指标,反映该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经济效益情况。
2007年,中国保监会为了全面掌握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科学地制定农业保险政策措施,发布了《农业保险统计制度》。从监督管理农业保险业务和市场、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以及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需要出发,《农业保险统计制度》设计的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包括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分析指标三大类。
(1)财务指标。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中的财务指标包括应收保费、预付赔付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承保利润、已赚保费、原保险保费收入、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损益)、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赔付支出(损益)、营业外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专属费用、分摊的共同费用、分摊的投资收益、年初累计经营利润、经营利润、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赔付支出、分保费用(损益)、摊回分保费用、分出保费(损益)、业务及管理费,共28项指标。这28项指标一般又按照业务内容和业务性质进行逐级细分(不同险种统计要求在详略程度上有区别)。
(2)业务指标。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中的业务指标包括已决赔款、未决赔款、保单保费、批增保费、批减保费、签单保费、保险金额、已决赔付件数、未决赔付件数、承保数量、参保农户户次、已决赔付数量、受益农户户次、未决赔付数量、未决农户户次、受灾面积、成灾面积、死亡数量、扑杀数量、覆盖地区数、专业人员数量、作业次数、雷达站点数量、火(箭)炮数量、火箭(炮)弹数量、在售产品数量、开办市县数,共27项指标。这27项指标中,前16项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具体业务经营情况;第17项至第20项主要反映保险事故发生情况;第22项至第25项主要反映保险公司的种植业保险的防灾防损能力;其他各项主要反映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总体情况和能力。
(3)分析指标。根据《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规定,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中的分析指标又分为分析业务指标和绝对指标。其中,分析业务指标包括手续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用率、承保利润率、经营利润率、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已赚保费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两年赔付率、两年费用率、两年综合成本率、应收保费率(平均)、签单保费来源占比、签单保费实收率,共14项指标;绝对指标包括签单保费、原保险保费收入、应收保费、预付赔付款、承保利润、保险金额、已决赔付件数、未决赔付件数、参保农户户次、受益农户户次、未决农户户次,共11项。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第一,中国保监会所设计发布的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目前基本上能够满足我国农业保险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但是肯定还有继续完善的空间。例如,业务指标中的成灾面积指标就比较粗,如果不按照具体保险标的(作物)的种类进行细分,实际意义不大;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中都包括了涉农保险,但是分析指标中不再有涉农保险。各家保险公司在实际统计工作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和补充。而且,在农业保险业务统计分析时,就适当考虑了保险公司通常需要采用的分析指标,并没有完全拘泥于中国保监会所发布的《农业保险统计分析指标》。第二,在结合业务操作阐述各项统计指标的时候,涉农保险只包括了财产险部分,并没有包括人身险部分。之所以这样设计,是涉农财产保险业务和农业生产更加密切,实际操作中相对于非涉农财产保险业务有更多的特殊性,而涉农人身保险业务实际操作中的特殊性表现得并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