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关税约束是指参加总协定的所有缔约国的关税,首先要约束在“复关”谈判所确定的税率水平上。“复关”谈判所确定的关税水平,包括在该国的总协定减让表中。总协定成员国不得征收超过减让表上规定的税率的关税或其他费用,并在此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精神,各缔约国的关税还应不断地减让降低,尤其是要减让、降低那些阻碍商品进出口的高关税,由此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关税约束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复关”谈判时,经过双边和多边谈判,将关税“固定”在某一点上;
另一类是在“复关”后的各种谈判中,根据互惠互利原则经过协商,将关税约束起来。无论是哪一类关税约束,都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低水平约束;二是现行水平约束;三是高水平约束。
约束起来的关税,一般来说只许不断递减,而不许提升。递减是约束的目的。只有不断递减,才能有效地排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