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营经济(public economy)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内由政府和军队、机关、学校直接经营的农工商业,实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它是革命根据地经济的领导成份,担负着保障财政供给,领导和带动合作社经济和私人经济发展的任务。
公营经济开始建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初期。1927年建立的井冈山根据地就有军械处、被服厂、公卖处、公营商店等。1931年11月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在江西成立后,公营经济有了显著发展,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行货币,兴办了军械、织布、造纸、印刷、制药、农具、开采煤炭钨矿等工矿企业,设立了对外贸易局、粮食局,并直接经营食盐、棉布的进口和粮食、钨砂的出口以及根据地内部市场的粮食调剂等重要商品的流通。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克服因日本帝国主义者和国民党政府加紧经济封锁而造成的经济困难,减轻人民的财政负担,并为抗日战争建立可靠的物质基础。根据地人民政府领导军民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中央制定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公私兼顾”、“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方针政策,开展大规模的生产运动,公营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一方面,政府统一经营的工业迅速增长,如陕甘宁边区,1937年公营工厂职工只有700人,1942年增至约7000人,占边区工厂职工总数的一半以上。纸张、药品、火柴和公用棉布基本自给,并能炼铁,制造小型机器和化工原料,炼制汽油柴油。另一方面,部队、机关、学校以农业为主,包括工业、手工业和商业的生产事业也蓬勃成长。这就使部队机关学校自己动手克服了物质困难,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增强了军民团结。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随着革命战争的胜利而扩大,公营经济在老解放区继续发展,在新解放区没收日本帝国主义侵华产业和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归人民政府所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逐步发展成为掌握全国经济命脉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