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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客体是指公共政策所发生作用的对象,包括公共政策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和所要对其产生作用和影响的社会成员,即事和人两个方面。
公共政策客体包括两个方面:物的方面与人的方面。制定与执行政策就是要改变政策客体系统的现有状态,或是将政策客体的现有状态向人们期望的符合社会发展目标的理想状态转变。政策客体系统的这一变化,从外因的角度看,是政策主体对政策客体作用的结果。如果从内因的角度来看,政策客体的变化,是政策主体的作用改变了政策客体系统内部物的方面和人的方面的关系的结果。因此,政策主体对政策客体作用的目的在于调整和解决政策客体内部人的方面和物的方面的关系。
公共政策客体的物的方面主要指政策客体系统中具有实体属性的因素。这种政策客体的物的方面可以依照政策客体系统的不同层面来考察。
第一个层面是政策制定与实施所要改变的与期望状态不相符合的现实状态。在这一层面上,政策客体物的方面是指与这种状态有关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生态环境条件,包括由社会提供的和个人、企业构建的保障社会生产、生活的各种设施,政府、法律等机构的物质附属设施,等等。
第二个层面是政策所要直接作用的政策标的物。这是范围要小得多的实体性因素。它主要是指与政策所要调节的、妨碍着特定公众群体的利益实现的某些物质条件。比如,与政策标的群体的生产、生活相关的交通、居住、供水、能源、教育、卫生、安全、环境等设施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政府之所以要制定和实施某些公共政策,其目的就是要对这些直接影响特定公众群体的生产、生活的物质设施进行调整,以协调和平衡这部分公众的利益。
第三个层面是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所要运用的实体性因素。政府制定和执行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要支出必要的成本,它表现为政府提取和配置的物力和财力。这些也是公共政策运行中,政策主体需要加以控制和运用的物的方面。
公共政策客体中人的方面的因素构成了政策的目标群体。它是公共政策直接作用与影响的公众群体。政策目标群体系统中既存在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组合的统计群体,它不是一种实体性存在,只具有统计上的意义;也存在由于利益相同而产生出来的相互联系的临时性团体,这是一种实体性群体;另外还有组织严密的利益集团。
在对公共政策的目标群体进行分析时,主要是考察这种群体的规模即人数在人口中的比例;群体本身的组织程度;群体结构的稳定程度;对实施中的政策的支持与满意程度。
政策目标群体中的统计群体凝聚力不强,处于分散状态。政策目标群体中的临时性团体虽有一定的组织性,但不稳定。只有政策目标群体中的利益集团组织性最高,对政策运行产生的制约能力也最强。
政策目标群体系统中的成员对政策的态度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目标群体中的成员倾向于接受政策,另一种情况是目标群体中的成员对政策不满,抵制政策。对于具体政策来说,政策目标群体系统中对政策满意、接受与不满意、不接受的比例是不同的。
政策目标群体中的某些成员之所以选择接受政策,从政策的角度来说,是政策本身比较科学、合理、合法,从政策客体的角度来看,主要原因是:政治社会化的影响,政策宣传的影响,成本利益的衡量,对可能导致的惩罚的规避,顾全大局的考虑。
政策目标群体中部分成员之所以对政策不满意、不接受,从政策的角度来考察,可能是政策本身不科学、不合理、不合法;从政策客体的角度来衡量,主要原因有:部分政策目标群体成员对政策目标不了解,舆论、传媒对政策的目标作了不完整的报导甚至误导,政策目标的确与一部分公众的价值、利益相矛盾。
任何公共政策都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公共政策客体是指公共政策发挥作用时所指向的对象。公共政策客体由社会公众围绕利益关系相互作用所形成的某种与i应有"和"规范"不相一致的状态子系统,它是一个立体结构,包括了政策所要改变的状态、政策直接作用的人与事、政策所要调节的公众利益三个层面的内容。
公共政策客体的第一个层面是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所要改变的状态,这种政策客体就是作为政策问题的社会公共问题。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是公共政策客体,只有那些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涉及到社会上相当多人的利益的社会问题才是公共政策客体。在制定与实施政策时,主体应对已决定制定与实施的政策的作用范围或领域中的现有状态与应有状态有真切的了解。应当依据社会指标体系,以量化的形式确定应有的状态,即政策实施后的理想目标状态;同时,还要对现有状态加以具体化,力求从量上把握社会公共政策问题。主体下一步要做的是将应有状态与现有状态加以对照,找出状态缺口,从而决定政策直接指向的对象。
公共政策客体的第二个层面是公共政策执行中所要直接作用的对象,这种政策客体主要是处在社会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的应由具体政策来规范、制约的社会成员与社会事件。人们一般将政策所要规范、制约的社会成员称为政策的标的群体或目标团体;将政策所要直接作用的社会事件或社会现象称为政策的标的物。
由于不同层次的政策发生作用的范围不同,因而它所要影响、调节、控制的社会成员及其行为的范围,它所要作用的社会事件与现象的范围也不同。一个国家政府制定和推行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其客体几乎是社会全体成员和所有社会事件与现象。某些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的客体可能只是某一阶层、某一部门或某一区域的公众和在这些范围和层面上出现的事件和现象。
公共政策客体的第三个层面是公共政策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政策所要调整和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个人与群体由于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社会分工的不同,因而必定会产生出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利益要求。这些不同的利益要求经过相互影响、交流、碰撞、摩擦,就会产生现实的利益矛盾,这种利益矛盾可能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个人与群体之间,还可能发生在这部分群体与那部分群体之间,甚至可能发生在政府与公众之间。
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对种种客观存在于公众中的利益矛盾加以协调和处理。这种协调就是要让在社会发展中作出最大贡献的成员与群体获得最大的利益;让在社会发展中作出平均贡献的成员与群体获得平均水平的利益;让在社会变革中失尖利益的成员与群体得到一定的利益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