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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完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是纯公共产品,完全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是私人产品,但是很多产品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又具有不同的程度,这便涉及到公共产品的纯度问题,同时公共产品纯度又受到技术上的可分割性、传统的收益性和制度约束性的影响。
在公共产品特征、分类、供给研究的基础上,很多学者根据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建立了产品谱系的思想,根据产品符合某些特征的程度来表示产品的公共性的强弱,把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视为谱系上的两个极端。布坎南、阿特金森与斯蒂格利茨、巴泽尔等的分析较有代表性,这是公共产品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为公共产品纯度概念的提出提供了极大的理论启示。国内学者对公共产品的研究起步较晚,并大多是在西方公共产品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实际问题的探讨。但是国内学者却借助公共产品的相关理论提出了公共产品的纯度问题。陈国庆,王叙果(2007)在《公共产品纯度:公共产品市场建设的理论基础》一文中提出,公共产品纯度一直隐含在公共产品分类研究之中,有三个重要发现:(1)公共产品纯度是公共产品分类有效的依据,公共产品分类表面上依据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实质上依据公共产品纯度;(2)公共产品纯度不仅取决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还取决于技术上的可分割性、传统的收益性和制度约束性;且制度约束性是一票否决;(3)公共产品的供给和需求的均衡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马嗦,尚娟(2012)在《交通建设“两个路网体系”的经济学解释一——基于公共产品纯度理论》一文中以公路为例,从产品维度和时间维度的角度提出了公路这种公共产品公共性的大小,即公共产品的纯度,并分析了不同纯度的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
公共产品纯度很好理解,但是,公共产品纯度具体高低很难用基数度量。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共产品纯度,我们先分析一下决定公共产品纯度的一组因素,然后用序数来表示公共产品纯度的高低。
(一)产品消费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符合此标准的产品是纯度最高的公共产品
非排他性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利益不能被某个消费者所独占,其至少有四个方面含义:一是从消费上看,共用和非排他性是逻辑一致的;二是有些公共产品虽然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但实施排他的代价(成本)极高,远远超出排他带来的收益,因此,毫无意义;三是公共产品还具有受益不可拒绝的特征;四是公共产品的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打包”在一组消费者之间共同消费或使用。对于非竞争性指一个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能够得到的消费数量,即公共产品的个体消费量等于其消费总量;或者说,新增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同时满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非常之少,以至于有的人怀疑它并不存在。事实上,国防、外交以及政府的管理、立法和司法行为都是同时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
(二)产品消费具有非竞争性,但非排他性有所不同
1.产品消费具有可分割性。某产品之所以成为公共产品,是因为公共产品消费具有不可分割性,使之无法等价交换;因而,所有的消费者共同消费同一个产品,产品的利益完全外溢给消费该产品的全体消费者。如果随着科学技术条件的变化,产品消费在技术上从不可分割变成可以分割。那么,公共产品就有等价交换或带补偿相对等价交换的可能,此时,公共产品的纯度也就降低。可以说,产品消费的可分割性越强,公共产品纯度也就越低。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越来越多的公共产品具有可分割性。例如,随着技术革新,传统上一直被认为自然垄断的电信、电力等行业就变成不是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也就有不一定要提供这种公共产品。
2.产品供给的收益性。是不是公共产品消费具有可分割性,公共产品纯度就下降呢?也不全是,关键还要看产品供给的收益性。如果公共产品的供应没有收益,或者收益不能支付成本,也没有补助渠道,其无法完成等价交换,此时,公共产品仍然保持很高的纯度。只有公共产品供应有收益,公共产品纯度才能降低。当然,公共产品供应收益包括三个部分:(1)直接收益,即公共产品供应能够适量等价交换直接获取的收益,例如医疗卫生和教育等行业的收费;(2)间接收益,即公共产品供应无法直接获取收益,但公共产品自身优势可以使之获取收益,例如城市路灯是纯度很高公共产品,路灯管理机构无法直接获取收益,但是,其可以允许商家在路灯杆上做广告,以获取广告收益;
(3)补助收益,即产品供应没有收益,或者收益很少,但某些组织包括政府给予补助,使供应者收益满足,这就叫补助和视同补助收益,例如科学研究等。我们在判断某种公共产品纯度时,要将这三种收益综合考虑,否则,难以判断该公共产品真正的收益性。
3.制度约束性。是不是公共产品供应能够分割且产生收益性,公共产品纯度就下降呢?也不是,还要看这种收益性能不能满足制度约束性。从制度形成和实施机制来看,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由国家权威机构制定和实施的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等;非正式制度是以非成文的形式存在,或虽有成文形式,但没有权威机构执行这套制度和惩罚违规者,如:社会规范、宗教信仰、传统文化、惯例、习惯、道德等。公共产品纯度高低受正式制度约束较大,可以说,正式制度起关键作用。例如,中小学教育完全可以是私人产品,也可以是“俱乐部产品”,中国自古以来长时间都是如此;但是,只要政府规定,全体人民都必须接受“九年义务制”教育,相关费用都由国家统一提供,此时,中小学教育就变成纯公共产品。还有,医疗可以是私人产品,但政府要求全民享受体检和医疗服务,并且由“政府”买单,这样全民体检也就成为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纯度高低受非正式制度约束也较大,可以说,非正式制度也是“一票否决”。例如,随着社会进步,政府权力越来越能够被分割或者视同分割,由于技术上的可能,政府可以出售“权力”以收费,从而使公共产品供应产生收益性;但是,这种收益性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因为,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让渡给政府,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而不能向利益集团出售权力,为利益集团所控制,只为某利益集团服务,而忽视人民的利益。制度约束性还要分为正约束和负约束,正约束即允许和需要成为公共产品;负约束,即不允许和不需要成为公共产品。
4.产品消费具有非排他性,但非竞争性有所变化。也就是说,对于这种产品,不付费不能被排除在消费之外,例如公共渔场、公用牧场等就是如此。但是,如果出现拥挤,也可以适度收费,以限制拥挤。这是因为,这类产品共同资源的总量既定,具有向任何人开放的非排他性;同时共同资源的竞争性意味着个体消费的增加会给其他人带来负的外部效应,也即,对共同资源的消费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之后,也会出现“拥挤”问题。
通过对公共产品纯度的决定因素分析可知,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根本因素,制度约束性和可分割性是决定因素,而收益性则是可变因素。正如杨志勇所言“公共产品提供有着天然的灵活性”。也为我们通过市场解决收益性提供了可能。于是,公共产品纯度和公共产品市场之间就构建了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