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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合作原则是指全球各类国家,不管是南南之间,还是南北之间,都应开展全面合作,以谋求共同发展和普遍繁荣。
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为此,一切国家都有义务对世界经济实现平衡稳定的发展作出贡献,充分注意到发达国家的福利康乐同发展中国家的成长进步是息息相关的;注意到整个国际社会的繁荣昌盛取决于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繁荣昌盛。
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
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
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持。换言之,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