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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票据是指复制的假银行票据。克隆的银行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均能正常通过票据鉴别系统和查询系统的检验,隐蔽性很强,很难通过常规审查发现假票据。
1、被“克隆”的票据往往金额较大,一般都在100万元以上。
2、“克隆”票据复制过程一般是先通过取得真的票据,再在假的空白票据中加入与真的票据相同的金额、出票人、票号等相关规定的要素,使经办人员真假难辩。
3、被“克隆”票据往往同一票号被“克隆”多张,同时向多家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或质押。如2007年7月湖北省武汉市发现的“克隆”票据,
1、要求每个开出票据的网点,在大额票据上标上本网点特有标记,并按一定期限(如按月或季)内进行更改标记。
由于现代科技发达,再好的防伪标志都可能被“克隆”,并且可以达到以假乱真,难以防范。但是“克隆”的票据一般是先取的真的票据后,在假的空白票据中加入与真的票据相同的金额、出票人、票号等相关规定的要素。所以笔者认为对大额票据是否可以在票据某个不引人注意(如票据背书处、票据角落等)地方加上开出票据网点一个小小的不引起他人注意的特有标记(如手写的一个符号、字等),同时进行登记备案,以便向查询行说明被查询的票据是否有该标记,及票据到期承兑时查明真假。由于该标记是各个网点自己设计,无固定格式,并按一定期限进行更换,可以使造假人员无法在短时间内进行防造,防范票据被“克隆”。同时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只本网点票据经办人员才知道特有标记。
2、对已办理贴现、质押等的大额票据,受理行应及时通知出票行,以避免被犯罪分子以“克隆”票据在其他金融机构重复办理票据贴现或票据质押。
根据规定,对受理票据业务时均应向出票行发出查询查复书,但未要求受理行将受理结果转告给出票行,就有可能造成同一票号被“克隆”多张后,在多个金融机构办理贴现、质押等。所以笔者认为是否要求各受理行将已贴现或质押的票据通告给出票行,这样如有别的银行受理到该票据的“克隆”票据,该行经查询后就知道该票据已贴现或质押,避免金融机构资金损失。
3、出票行对大额票据的查询查复次数进行登记,在受理行发出查询查复后,出票行应通告受理行,该票据经过几个银行查询,受理行可根据已查询的次数判定该票据的风险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