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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缴股款是指公司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全部募足后,发起人向各认股人催缴认股股款的行为。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的,其溢额应与股款同时缴纳。认股人迟延缴纳股款的,发起人应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清。仍不缴者,即丧失有关权利,发起人可另行募集,由此造成损害的,认股人(未缴股款的)要负赔偿责任。发起人也可诉请法院判令认股人缴款。
公司一般委托银行或信托公司代收股款。银行或信托公司收款后,应发给缴款人缴款证明书。若公司第一次发行的股份未能募足,或募足后股款难以缴足,发起人有连带认足、缴足之义务。
如今,公司通常会在发行条件中载明,股款要按照所规定的分期付款额度支付。这就不是真正的催缴,而是契约性分期付款,即通过认购股份,股东就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日期缴付。若是使用分期付款方式,公司就不得基于细则所赋予催缴的一般权力请求提前支付。
若是股票的发行条件中没有定明付款日期,就会发生真正的催缴。由于当今的股票通常是依据固定的分期付款安排在分配后不久就全部缴清,故催缴并不常见。
细则通常授权董事会在特定限制条件下进行催缴,例如附件A规定,按照分配股份的条件,董事会可向股东催缴股份上还未付清的任何股款(不管是面值还是溢价),每个股东均应按通知所要求缴纳的股金额向公司缴付(但至少提前14天通知,并说明付款的地点和时间)。
在公司收到任何催缴通知项下任何款项前,可全部或部分撤销催缴,亦可全部或部分推迟付款。即使被催缴人此后转让被催缴股款部分的股份,仍然应对该催缴承担缴付责任。一定要遵守附件A的规定,否则,就不能就催缴而起诉股东。
附件A还规定,催缴视为自董事会通过催缴决议时开始。股份共有人对该股份的催缴股款承担连带责任。
若细则未授权董事会催缴,公司可通过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决定。董事会或股东决议必须说明催缴数额和付款日期(关于柯里公司[1889]42ChD209)。平等地向同一类别所有股东催缴是至关重要的,发行条件或公司细则另有规定除外。附件A准许182公司法这种催缴安排,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有权向自己之外的所有股东催缴股款(亚力山大诉自动电话公司[1900]2Ch56),其他股东明知并同意该项安排的除外。
催缴中的瑕疵可能导致该催缴无效。任何程序上的主要瑕疵,比如会议不足法定人数,或董事的任命不当,均可能有此后果。但是第285条规定,虽说后来发现董事或经理的任命或资格有瑕疵,但其行为仍然有效,从而可以使前述催缴有效。细小瑕疵并不导致无效(沙克尔福特和福特公司诉丹杰菲尔德[1868]LR3CP407)。
任何股东依照章程或细则应向公司缴付的任何款项,均属于特定之债。这就使得公司可自支付到期之日后12年内,通过诉讼请求支付未缴付的催缴股款(《1980年诉讼时效法》第8条)。董事会可对未缴付的催缴股款收取利息,附件A规定,若所催缴股款到期后尚未缴付,该人需自到期之日起直至支付之日对欠缴部分支付利息,利率由分配股份的条件或催缴通知确定。若是没有确定,则按照适当利率收取(《公司法》有界定,目前为年息5%)。但是,董事会可以全部或部分放弃该利息。
若细则有规定,公司亦可接受在催缴前提前支付的款项。这种付款属于贷款,通常会对其付息。
至于怠于缴付股款,公司可在尚未缴付的范围内对其股份享有留置权。
附件A第20一22条规定,未缴付所催缴股款或其分期付款时,公司有权没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