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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指因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形下,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时产生的纠纷。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必须依附于债权而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进行处分。债权人撤销权与在可撤销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不同。
本案由仅适用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于《民法通则》等有关撤销权的规定。
撤销权之诉的当事人除原告(即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被告(即债务人)外,还包括第三人,第三人包括以下三类: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而受益的人,即受益人;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受让人,即受让人;因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恶意受让人。
《合同法》第7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