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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整顿是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管理不善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保险公司通过整顿措施促其改善经营状况防止保险公司经营进一步恶化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
保险整顿适用的条件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业务的有关资金使用方面(而非其他行为)存在严重问题,构成了违反保险法的表现,即“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保险法)第108条),共有三种情况,涉及到违反保险准备金提取、违反再保险和违反资金运用规定三个方面的内容。(保险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只具备一种就可以成为适用保险整顿的合法根据。
采用整顿措施的决定应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我国法律目前尚没有就采用保险整顿程序进行具体规定。保险公司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经过限期改正以后而没有达到要求会在常规检查中发现,也可以由专门的监督检查组织经过核实后做出报告,再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做出处分的决定。一般而言,采用整顿程序的保险公司并没有达到完全丧失偿付能力,仅仅是存在这种危险。关于整顿的决定是否允许保险公司提出复议的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并没有行政复议的必要。
整顿一经做出,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首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就保险整顿进行相应的公告,调动社会力量帮助进行监督。其次,要组成整顿组织。在整顿组织的成员中,应该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所指定的、对于保险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负责人。整顿组织的成员分别来自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公会、保险学专家、保险法专家、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律师等。被整顿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要参与到整顿组织中去。再次,提出整顿方案,具体说是纠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办法。在整顿决定中,除了规定被整顿公司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外,还要明确提出整顿的目标和期限。整顿的目标无非是彻底纠正保险公司现有的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实现各种资金的合法使用。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整顿期限,但按照纠正违法的时间要求而言,一般应该在3个月至6个月之间,较为复杂的情况可以延长1年。整顿期限要以案件的实际需要来计算。最后,整顿程序要突出保险整顿组织对保险公司业务的监督。在整顿期间,保险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不会因整顿而受到影响。现行有效的保险单依然有效,保险公司要承担的债务不会免除,有关展业及投资的活动亦不会停止。应该指出的是保险整顿程序的实施并不剥夺原公司管理人员的职权,只是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现象及时制止并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于保险整顿针对的情况是一般性违反金融保险法规的行为,在整顿程序的大多数场合下能够达到预期目标。但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状况日益恶化,整顿组织的活动遇到困难,可能是来自客观上的原因,但主要是来自被整顿公司的消极抵抗。
整顿按照整顿方案进行,整顿组织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在整顿期限内发现有新的违法行为发生,整顿组织有权建议提前结束整顿程序,转为强制接管的行政处分措施的程序。期限届满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同样采取这种处理办法。相反,整顿期限内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不仅纠正了违规行为,而且保险公司与整顿组织积极配合,提出了防止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有提高,证明实现了整顿的目标。这时,整顿组织可以着手办理整顿程序终结的各种工作。这方面工作的内容集中在提交有关保险公司整顿结果的报告上。在报告中要详细地说明整顿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认真地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被整顿企业的具体情况,采用了哪些有效的措施;整顿报告要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是必经的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