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退税(Company Income Tax R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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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关于企业所得税退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是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应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科目;第二种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并不是企业实际经营收益,而属于获得的纯利润,应当直接进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两者的共同点都在于坚持收付实现制,不同点在于收到退税款的性质认定。
这两种观点或失之于偏颇,或缺少基本的理论支持。
因为,盈余公积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则有其特定的会计处理规定,将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跳过税后利润认定环节,直接进入利润分配环节,或者进入资本公积,显然不符合规定。
第一,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不能认定为税后利润,不能按照税后利润分配的办法处理。税后利润的认定有其严格的程序。退税所得不是企业直接生产经营结果,而是企业前期或者当期生产经营结果的延续反映,并且一旦获得退税就处于企业的实际控制之中,与税后利润有着本质区别。至于企业当期经营是否盈利,应当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所得税退税结合起来衡量。
第二,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也不能全部认定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制订角度和实际操作流程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类型较多,程序各异。受到税收征管规程的制约,不同目的的减免税,实际操作流程不同,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最终用途也不完全相同,企业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完全相同,具体会计处理不可能完全一致。
纳税人名称: | |
税务登记代码: | |
纳税人编码: | 金额单位:元 |
申请退税类型 | 所属时期 | ||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所得税额 | ||
纳税人已纳所得税情况 | |||
税款所属期 | 所得税预缴比例 | 已预缴金额 | |
合计 | |||
减免退税 | |||
减免税类型 | 批准减免幅度或金额 | ||
应减免金额 | 申请退税金额 | ||
汇缴退税 | |||
汇缴应退金额 | |||
比例调整退税 | |||
按调整后比例计算 的应预缴金额 | 应退金额 | ||
申请 退税 理由 | |||
纳税人(章)
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