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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产品证明是指委托出口企业证明其产品已报关出口和据以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法定证明凭证。受托企业代理其他企业报关出口并收汇核销后,向受托方所在的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附报下列资料:
(1)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事先签订代理出口产品协议;
(2)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外销发票;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的除外;
(5)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它由代理人据实开具,经代理人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以证明该出口产品确系此生产企业委托代理人代理出口的,据以办理出口产品退税。
编号:
受托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受托企业名称:
代理出口产品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金额(出厂价) | 委托(代理)合同号 | 外贸出口发货票号码 | 产品出口日期 |
主管退税税务专管员 意见 | 盖章(签字) |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 意见 |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