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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业务是指出口企业代理国内委托方办理对外洽谈、签约、发运、交单及结汇的全过程,或办理对外销售商品及交单、结汇的出口业务。
它具有以下特点:
1.受托、委托双方应事先签订代理出口协议,明确规定经营商品、代理范围、商品交接、储存运输、费用负担、手续费率、外汇划拨、索赔处理、货款结算以及双方有关职责等。
2.受托企业经办代理出口业务,不垫付商品资金,不负担基本费用,不承担出口销售盈亏,仅收取手续费。
3.受托企业按出口销货发票的金额及规定的手续费率,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作为经办代理出口业务的管理费用开支和收益。
4.代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归委托方,一般由受托企业负责去所在地的税务局开立代理出口退税证明,由委托方持证明和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文件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代理出口销售业务是指外贸企业代理国内委托方办理对外洽谈、签约、托运、交单及结汇的全过程,或只代办对外销售及交单结汇的出口业务。如只代委托方办理对外成交,而不负责发运及交单结汇,或只办理发运、加工、整理、改装等部分业务,均不属于代理出口业务。代理出口销售业务的盈亏应由委托方负担,即受托方不垫付商品资金,不负担基本费用,不承担出口销售盈亏,可按代理协议收取代理手续费。
⑴、帐户设置。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结算代理出口业务的款项时,通过“应收帐款”或“应付帐款”帐户。同时设置“代理出口销售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成本”、“应收外汇帐款”等帐户。
⑵入帐时间。根据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在向受托方交付委托代销商品时就应该纳入受托方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之下,但是鉴于对外交易这种特殊的贸易方式特别是门到门等贸易方式的出现,受托方无法对受托代理出口商品进行有效监控,所以在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在代理出口销售结汇,并与委托方办理结算后在入帐。
【例】某外贸企业受国内某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运动鞋100箱,每箱36双,价值46800元。代理手续费为3%。该货物出运后,单证部已经持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并将商业发票、提单副本交财务部。发票金额为CIF$6000,预计海运费$300,当日汇率为8.00元。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 $6000 ¥48000
贷:代理出口销售收入 $6000 ¥48000
结转成本
借:代理出口销售成本 46560
贷:应付帐款 46560
代垫海运费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付帐款 2400
贷:银行存款 2400
支付委托方代理款项
借:应付帐款 44160
贷:银行存款 44160
计提营业税(税费交纳的会计分录略)
借:代理出口销售成本 79.2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5.04
由于代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归委托方,一般由受托企业负责去所在地税务局开立代理出口退税证明,由委托方持证明和相关单据向当地退税主管机关办理,所以,在对代理出口销售进行核算时,一般不涉及出口退税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