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确定代收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
代收代缴单位不同于代扣代缴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可以从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单位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只能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应当注意的是,代收代缴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对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除追交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以下几种类型:
1、受托加工单位。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商业批发单位。如原营业税条例曾规定,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其应纳的零售环节营业税由供货的批发单位代收代缴。
3、生产并销售原油、重油的单位。如原烧油特别税曾规定,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由供油单位向用油单位代收代缴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