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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指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凡是由扣缴义务人扣收税款的,不管纳税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均使用此凭证,但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扣缴义务人留存;第二联为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第三联为报查联,由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申报时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该凭证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计,由省级税务机关集中印制发放各基层税务机关,再由基层税务机关盖章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一)扣缴义务人扣收税款时,填开一式三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当即将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
(二)存根联由扣缴义务人留存,作扣收税款帐簿的记帐凭证。
(三)报查联由扣缴义务人在向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时,交税收会计。扣缴义务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和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连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向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税款的,在税务机关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后,由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送其开户银行以缴款。会计收到银行退回的缴款书报查联时,再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与缴款书报查联附在一起作税收会计凭证。以现金税款向税务机关结报票款的,结报后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单独作税收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