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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城市化政策指农业剩余劳动力如何非农化、转变为非农民的发展政策。包括城市户籍制度和流动人口政策,城市租金政策、城市就业政策和城市社会保障政策。
(一)城市户籍制度及其改革
我国在旧体制下形成的城市户籍制度,是从商品粮供应角度实施的对城市人口数量限制的政策,迁移方面制定多项“农转非”政策和控制指标,实行政策与指标双重控制的管理体制。在改革开放中,这一制度受到了极大冲击。大量农业剩余劳动者陆续进入城市,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已经在城市里有了固定居住地和职业,应当具有城市户籍。然而由于我国对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滞后,这一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1980年代后半期,浙江省的部分县城得到了中央批准的关于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入县城搞非农业、并采取暂住户口的政策规定,拉开了农民进城的序幕。此后,在浙江、广东等省实行了城市户口松动,并逐渐地发展到城乡户口一体化。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妨碍了人力资源在全社会的优化配置,阻碍了农村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影响社会公平和和谐稳定,并加大了社会治理成本。必须进行改革,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动态户籍管理系统,其实质是政府对所辖人力资源进行控制和规划。
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风险或阻力来自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利益落差。短期内它可能会加剧城市居民失业率的上升,社会治安可能受到影响,社会保障负担可能加重。但是从长期来看,户籍制度改革的收益会大于其成本。一方面,政府通过提供公平制度环境,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促使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农民工通过增加公平就业和享受社会进步成果的机会,获得为自身人力资源合理配置进而提高收入水平的条件,成长为巨大的社会消费群体,又能拉动经济增长。因此,城市户籍制度改革非常必要,与之配合还要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政策,城市租金政策、城市就业政策和城市社会保障政策。
(二)城市流动人口与城市租金政策
城市流动人口指还没有取得城市户籍、短时期在城市里工作和居住的人们。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和专业学校毕业生在城市的就业者。这些人员,由于没有城市户籍不能得到城市即定福利。为此,可以制定一些城市暂住人口的人力资源政策:
流动人口政策。基本宗旨是要支持人口的合理流动,使人口流向与市场上的生产要素的流动方向一致。政策的主要的内容包括:加强对流入人口的暂住登记和发证工作,准确了解流动人口情况;依靠社会力量,加强对流入人口的治安管理;加强查验工作,及时掌握流入人口的动态;针对实际情况,对流动人口管理采取灵活措施。对由本市流出而对发展城市经济有重要作用的流出人员,要建立登记制度和档案,为城市的人才管理备足参考资料。
城市租金政策。城市租金泛指居住在城市中必须要花费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房租、煤水电暖费、物业卫生费、儿童入托和学杂费、交通通讯费等。这些费用对于流动人口,往往是按照高于市民的价格水平征收的,故流动人口的城市租金高于具有城市户籍的市民。对此,城市政府应区分流动人口的要素质量,对于城市急需的劳动要素,可以灵活的约定流动人口城市租金政策。
(三)城市就业与城市人力资本政策
城市就业水平与质量依存于劳务市场的范围广泛性和一致性。建立全国统一的一致性结构的劳动力市场,应是我国推进城市化的宏观经济政策。尽管改革以来,中国人口流动的限制逐步松动,但城乡劳动力市场仍处于分割状态。这种分割压抑了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为此,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户口制度,消除劳动力转移的制度障碍。
其次,城市的人力资本政策也要对所有的劳动者一视同仁,重视城市所有人才的培养。城市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城市化发展将带来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各种各样的人才,因而城市的人才战略和政策将会在城市发展中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为此,城市政府要不拘一格选人才,加强城市发展的能力建设。
(四)城市社会保障政策
从实际出发,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是我国当前城市进程中的一个大问题。现在中国农民有一种进城渴望,但又担心失去土地后,一旦没有就业机会,就将面临忍饥挨饿的窘境。我国目前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窄(以户籍为准),保障金少,不能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起符合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具体来说,一是要对所有常年居住在城市的人口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二是要对流动人口实施灵活的城市租金政策,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