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提单(Switched B/L):指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凭原提单另行换发的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由中途或中转站。
目录
|
交换提单,又称“转换提单”,是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承诺,在某一约定的中途港凭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换发一套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但仍以原来的托运人为托运人的提单,并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另换发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的提单”或“Switch B/L”字样的提单。交换提单不同于转船提单,所以交换提单不包含中途转船的意思。
当贸易合同规定以某一特定港口为装货港,而作为托运人的卖方因备货原因,不得不在这一特定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装货时,为了符合贸易合同和信用证关于装货港的要求,常采用这种变通的办法,要求承运人签发这种交换提单。
签发交换提单的货物,一般由同一艘船进行直达运输,中途港并不换装,只不过由承运人在中途港的代理人收回原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签发以中途港为货物启运港的提单而已。例如,承运人在大连港装运一票纺织品并签发了一套以大连港为装货港的提单,船舶驶抵上海港以后,应托运人的请求,承运人收回了原来所签发的提单,重新签发了一套以上海港为装货港的提单。
国际海上运输实务中,托运人或承租人常因以下原因要求承运人签发交换提单:
(1)装卸两港不允许直航
装卸两港不允许直接通航多是政治原因造成的,如两国无外交关系,政治对立,经济制裁等。在这种情况下,装货港签发的提单无法被卸货港的官方所接受。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采用转口运输,即把货物运到可以接受的转运港,再从该港出口到目的港;二是采用交换提单,即将原提单上的装货港改为可接受的中途港,而货物实际不转船,船舶不用挂靠中途港。 字串7
(2)实际装货港与贸易合同规定不符
装货港是贸易合同的重要事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但是,贸易实务中卖方在贸易合同订立后可能因为货源紧张而改变供货地,因而需要改变原定的装港。这样,在实际装港签发的提单就无法被买方或银行所接受。这个难题可以通过交换提单来解决。
(3)保护商业秘密
在中间贸易中,实际买方和卖方互不认识或互不了解,中间商通过签定背靠背合同的方法实现了货物交易,赚取了买卖差价。在这种贸易中,保护贸易信息对中间商非常重要。在交换提单中改掉真实的托运人或装货港,可以防止买方掌握卖方的信息。为此,从事中间贸易的中间商要控制租船权,并要求承运人同意签发交换提单。
世界多数国际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商品实行差别税率。如果原定装港被征收高额税率,则可以将原提单的装港改为低税率国家的港口;当进口国对某些商品实行国别配额时,如果原出口国的配额用尽,提单项下的货物将被禁止进口。此时,用交换提单也可使货物顺利进口。
从理论上讲,交换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一,不论是为了规避不允许直航,还是为了绕开进口国贸易壁垒,都是违反进口国政府政策的行为。第二,不如实记载提单的重要事项,改变实际装港或托运人,实际上是对贸易合同的买方或提单持有人的欺骗行为。
但在实践中,国际中间贸易对交换提单存在客观上的需要。可以说,某些中间商离开交换提单将无法进行。再者,从提单买卖的本质上看,买方最关心的是提单载明的货物是否符合贸易合同规定,提单签发日期是否与贸易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一致,装货港口的不一致并不一定会带来买方利益的损害。这一点与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从实务角度出发,不应对交换提单一概持否定态度。
由于交换提单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冲突,实践中应采取严肃态度,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利用。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问题:
(1)当因装卸港口不允许直航或为绕开进口国贸易壁垒而使用交换提单时,因其性质是违反进口国政府政策的行为,一旦被进口国发现会产生严重后果,所以不主张随意使用交换提单。当然有些特殊背景除外,如我国大陆和台湾之间的货物运输,台湾当局基本上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求个表面形式而已。
(2)当因商业目的而不涉及政治问题使用交换提单时,应谨慎处理,除替换托运人和装货港外,原提单其他记载事项不得作任何更改。
(3)承运人在签发交换提单时,必须收回原提单,以避免两套提单同时存在。这不但可以保护承运人,也保护了真正货方的利益。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无法律义务签发交换提单。托运人或承租人要求签发交换提单时,应向承运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可靠的担保,保证承运人因签发交换提单而遭受任何损失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