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I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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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运营商。ICP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内知名ICP有新浪、搜狐、163、21CN等等。
ICP的基本类型:按服务对象和提供的信息内容等来划分,主要包括网上媒体运营商、数据库运营商、信息咨询商和信息发布代理商。
网上媒体运营商主要面对普通的上网用户,通过免费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来聚集消费者,普通用户通过自己的浏览器输入媒体运营商Web网址,进入其服务网站即可获得媒体运营商所提供的信息,这些免费的信息服务包括新闻、Internet上的信息目录分类、Internet上的网页和网站搜索、个人的个性化信息服务配置、聊天室和分类广告等。网络媒体运营商的收人来源主要是广告收入和将网上用户吸引至交易网站并成交的介绍费。
数据库运营商主要面对的是上网进行专题信息检索的专业人士,如同传统的信息查询和联机检索服务商一样,数据库运营商提供的信息内容主要是按专业领域分类的各种统计数据、文献书目和论文期刊等,所不同的是将这些信息的发布途径转移到了Internet上,数据库运营商通过发展会员收取年费,出售定期光盘和定制的专题跟踪信息来赢利.用户在网上凭会员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数据库运营商的Web网站,提交自己要查询信息的各种要求,数据库运营商将使用用户指定的通信方式,将检索信息结果返回给用户。
信息咨询商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战略规划和决策咨询服务,它们的优势在于信息量大,对信息进行二次开发的信息挖掘能力强,针对不同用户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信息咨询商在营销、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有不同的信息支持,可进行个案深入研究。目前信息咨询商在Internet上能提供给用户的还只是一般的个案信息、市场预测和日常的人员培训等,重大的战略规划和决策支持还需一段时间才能迁入Internet,但这是一种趋势。
信息发布代理商的业务是在传统的信息中介代理Internet上展开代理撮合的全新业务方式,传统的信息中介代理如职业介绍所、房屋置换所和科技成果转让市场等,他们的作用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二个信息集中发布的市场环境,但传统的信息发布代理往往延迟信息,交易双方进行充分选择的信息处理手段落后,Internet上的信息代理商与此不同,他们在网上能为交易主体提供方便的双向信息发布环境,使交易主体进行信息更新和查询的双向信息交换的速度加快,交易主体实现撮合的选择余地更大,延迟降低。信息代理商的收入通常也是靠发展会员收取年费和交易撮合费,这主要是针对企业用户,对个人用户则采取免费提供信息发布环境的方式聚集交易的另一方,形成信息规模和市场规模。
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是一个为互联网提供新闻、信息、资料、音频或者视频内容的机构或企业,包括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各种门户网站和专业网站。纯粹的ICP以网站的面貌出现,通过接人互联网来向用户提供内容和信息服务,其本身就是一个互联网接人服务的用户。ICP的市场进入壁垒很低,具有一定的资金和技术就可以进入这一市场,因此在经济性规制方面,世界各国大多对ICP的进入控制很松或者不加控制,而把规制重点放在ICP的社会性规制,即内容规制上。
在我国,ICP被视为电信增值服务的一种类型,属于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把ICP界定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只有在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才需要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查,其余的只需要备案即可。在互联网产业中,数量最多、最活跃的就是I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