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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证实法是指审计师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实质性程序为主,又称“实质性策略”。这种审计策略意味着审计师决定不依赖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在主要证实法下,审计师设定上述四个要素如下:
(2)对内部控制取得最低限度的了解;
(3)将实施很少的控制测试;
(4)根据低水平的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计划强化实质性程序.
一是审计师根据以往与被审计单位交往的经验或前期审计工作的结果认为被审计单位有关的内部控制不存在或无效。
第二种情况是,审计师认为执行额外的程序去了解内部控制和进行控制测试以便支持较低控制风险估计水平所付出的成本,将超过执行扩大的实质性程序所需的成本。
第三种适用的情况是初次审计。
相对于再次审计来说,在初次审计中宜于对更多的认定使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通常用于审查用来记录不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和调整分录的账户的有关认定。主要反映不经常发生业务的账户包括固定资产、应付债券和股本等,主要受调整分录影响的账户包括累计折旧、应计收入和应计支出等。
在主要证实法下,审计师计划执行很小范围的控制测试,而执行更大范围的实质性程序,其运用步骤是:
(1)了解相关内部控制结构并做出记录。这里需说明的是,在主要证实法下,比在较低的控制风险估计水平法下,要了解更小范围的相关内部控制。
(2)在了解内部控制时,是否执行了控制测试。有时,审计师在取得对内部控制结构的了解时,同时执行控制测试,这种测试通常称为 “同步控制测试”。依据在了解内部控制结构时是否执行控制测试,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审计路径。
(3)评价控制风险。如在了解内部控制时没有同时执行控制测试,那么就评价控制风险为最高水平,并按照图11-1所示的路径完成其余步骤。相反,如果在了解时执行了“同步控制测试”,审计师就应当使用控制测试获得的有关控制政策和程序有效性的证据,来评价控制风险到底是保持最高水平,还是低于最高水平。
(4)决定是否寻求进一步降低控制风险估计水平。如果初步评价控制风险略低于最高水平,审计师可能考虑能否获得额外的证据,以证明某项认定的控制风险处于较低的水平。同时,审计师应当考虑控制风险可能降低的程度:
①如果控制风险从高水平降低到中等水平,对原计划的实质性程序水平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就应进一步降低控制风险水平;
②反之,如果影响很小,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就无须寻求进一步降低控制风险水平。
(5)执行额外的控制测试并重估控制风险。如果确定执行额外的控制测试,审计师应当编制相应的审计方案,以规划将要测试的控制内容和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根据额外的控制测试获取的额外证据,审计师应重新评价控制风险,并考虑额外证据是否支持进一步降低后的控制风险估计水平。
(6)记录对控制风险的评价。对控制风险的评价应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并注意两点:
①确定控制风险为最高水平,只须记下所评价的结果;
②确定控制风险低于最高水平,除记下评价结果外,还要详细记下控制测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
(7)考虑控制风险的评价水平能否支持原计划的实质性程序水平。分为两种情况:
①控制风险的评价水平能支持原计划的实质性程序水平,应当按照原计划实质性程序水平确定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②控制风险的评价水平不能支持原计划的实质性程序水平,应当先修正原计划测试水平,再设计实质性程序。
具体运用步骤如图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