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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过境抗辩是指原告指控被告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或其装置、设备侵犯其专利权时,被告以其系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且系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主张其行为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
主张临时过境抗辩应以临时过境的运输工具或其相关装置、设备客观上已经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前提,只是基于有关国际协议或互惠原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临时过境抗辩,但近三十年来的专利司法实践中尚未遇见主张临时过境的抗辩事由以对抗原告侵犯专利权指控的成功案例。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对于临时过境抗辩而言,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临时过境抗辩仅适用于临时或者偶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运输工具。临时或者偶然通过的情形可以是定期航班、躲避风暴、机械故障、紧急迫降、船舶失事等。临时过境抗辩不适用长期在我国停留的运输工具。
(2)临时过境抗辩仅适用于外国的运输工具,本国运输工具不能适用该抗辩。区分运输工具是外国的还是本国的,以运输工具注册地为准。
(3)临时过境抗辩仅限于为运输工具自身的需要而使用相关专利,一般包括交通工具装置和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例如,交通工具零部件、或者导航仪、雷达等航行附件。在交通工具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相关专利产品,均不能主张临时过境抗辩。
(4)临时过境抗辩要求所属国与中国签订了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存在互惠原则,在上述协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均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主张临时过境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