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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我国专利法第56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二是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文件均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实施例以及说明书摘要等。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一般认为历史上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做法,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周边限定制”,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心限定制”,第三种做法即“折衷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草案第二十条及1973年欧洲14国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均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正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
因此,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的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一般来说,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依据是权利要求书。但各国对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的理解有以下三种原则。
(1)周边限定原则。根据该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由权利要求书认定。即必须严格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在这种情况下,对权利要求书作严格的解释,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的范围,对于权利要求书中未包含的内容是不能列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不明确、不清楚时,才适用说明书、附图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出限制性解释。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英国、美国等国家。
(2)中心限定原则。根据该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为中心和依据,同时可以作一定的扩展。即在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同时,又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还要考虑该发明创造的性质、目的,参照说明书、附图,把中心以外一定范围的技术也覆盖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凡是该领域的普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研究说明书、附图后认为可以包括的技术都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采用该原则的主要是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
(3)折中原则。该原则是周边限定原则和中心限定原则的折中。根据该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主要以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认定,在权利要求书中表达有疑义或不清晰时,又可以依照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书。采用该原则的国家主要是《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我国也采用该原则。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56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l款的规定,在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即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根本依据是权利要求书,并且是权利要求书的整体、实质内容,而非个别的文字或措辞。如果一项技术构思并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即使在说明书、附图中体现仍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见,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即可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权利要求书是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说明书、附图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是居于从属地位。
(2)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依据,清楚、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是必须的。要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作出清楚、准确的解释,明确该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需要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说明书和附图具有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法定功能。
(3)在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为了明确某一技术术语的含义还可以参考专利申请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申请人之间的往来信件和文件。当然,这些信件和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但在这些信件和文件中专利权人表示认可、承诺或放弃的东西,专利权人以后是不能反悔的,这就是所说的“禁止反悔原则”。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以,其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即使尺寸上存在细微差别也并不妨碍权利认定。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在授予专利权时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的外观设计,即他人不能在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