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业主制(single proprieto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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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主制指的是资本主义的个人业主制,又称为古典企业制度。它是企业制度最早出现的形式,通常为业主自己经营。个人业主制企业的主要关系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在个人业主制企业中,直接使用资源的产权是自然人,自然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是合一的,企业资产归出资人所有和控制,出资人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资人既是所有者主体,也是经营管理主体。业主制是一种产权单一所有的集权的产权结构,业主拥有全部的产权,包括经营决策权、监督管理权、剩余索取权,业主与雇员之问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在这种产权结构中,最终产出不是由团队的全体成员共享,而是其他成员(雇工)得到一个固定工资,而雇主得到扣除工资后的剩余,即雇主是资产所有者和监控者,并拥有剩余索取权。因此,个人业主型企业的企业主(出资人)自然地拥有企业,并独占企业的剩余价值或利润。
1. 组建程序简单易行,产权转让自由;
2. 经营方式灵活,决策迅速;
3. 业主有充分的积极性对生产经营进行监督;
4. 经营者精打细算;
5. 经营的保密性强。
3. 企业的寿命有限——企业的存在完全取决于企业主。
这一企业制度的最基本特征是:企业由业主个人出资兴办,由业主自己直接经营,企业的产权和经营权一致,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同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如果经营失败,资不抵债时,业主要以自己的家产来抵债。现阶段,我国存在的个体户和小型私营企业就是这样一种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