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险公司(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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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险公司指经营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同时又经营再保险业务。这种公司既是直接业务的保险人,又是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人,也是再保险业务的分入人。这样交换再保险业务,可为扩大业务量和分散风险提供有利条件。
这种保险公司以经营不同类别的直接保险业务为主,同时也办理分出、分入再保险业务。当它们所接受的直接保险业务数额较大从而所承受的风险也较大时,需要办理分出业务;当它们所接受的直接保险业务尚未饱和因而还有能力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时,也需要办理分入业务。从目前看,多数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兼营再保险业务,即是分出公司,又是分入公司。
一般保险公司所采用的合约再保险通常有下列四种:
1.溢额合约再保险。溢额合约再保险即所有的保险业务其保险金额超过原保险人的自留额时,则依照合约订定的比例,分给再保险人。
2.定额合约再保险。又称比例合约再保险。即将每一危险承保金额的总共限额由原保险人依照所订立的百分比来分配。
3.定额溢额混合合约再保险。即将上述两种合约再保险混合采用,使原保险人能借此获得比在溢额合约下更多的业务。由于原保险人有时如果仅仅以溢额合约不能吸引再保险人参加,于是同时安排一定额合约,使一部分业务可以定额处理。定额溢额混合并无固定的形式,可以按原保险人的需要,以及业务的品质而定,通常是在特殊情况下采用。
4.转分合约再保险。转分再保险,即再保险人将已接受的各种再保险业务,重新转分一部分给其他保险人,故又称再再保险。因为再保险人可能会因不同的分出公司所分给的业务,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风险,使其积累的再保险责任超过其承保能力,于是不得不再将超额部分转分给其他保险人,以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