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总付清算(lump-sum qartnership liqu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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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总付清算与分次清算相对,是指将全部资产变卖,并收回债权,偿付了债务之后,将剩余资产按资本比例一次分配给合伙人的清算方法。
一次总付清算的缺陷在于,合伙企业必须将全部资产变现后才能进行分配,这可能导致了资金的闲置,而合伙人却急需资金投入有有利可图的事业。
一次总付清算要求将全部资产变现后方可向合伙人分配财产,若清算过程很长,造成了资金闲置,不利于合伙人即时提取应返还资金并作再投资。
分次清算就可解决这一问题。为了防止分次清算引起现金的过度支付,在这一方式下,需可先估计或有负债、可能的变现损失和清算费用。每次向合伙人支付现金时,可通过编制安全付款表或现金分配计划来确定每一次付款的现金可分配数及分配顺序。
分次清算是一种较为稳妥合理的清算方法,既能避免过早过多付款所引起的现金,又能避免现金的闲置浪费。
一次总付清算要求所有资产在分配给合伙人之前变现,从而避免了过早分配所引起的超额分配的可能性。
合伙企业变现资产和清理债权债务,可能发生损益;清算过程也会发生各种清算费用,需要设置“清算损益”账户加以反映。清算结束后,“清算损益”余额按比例(一般采用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人分享损益的比例)转入各各伙人的有关权益账户。合伙企业变卖资产,收回债权得到的现金,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债权人债权后仍有余额的,可以按权益比例分配综给各合伙人。合伙企业如果有完全清偿能力,支付给各合伙人的现金应该和调整后各合伙人的权益账户余额一致。
合伙企业清算时已资不抵债,合伙企业资产应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如有不足,则需合伙人用个人资产来抵偿。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应当先偿还个人债务,然后偿付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合伙企业有完全清偿能力,而个别合伙人资本账户在清算过程中出现红字时,应由其个人财产补足。若个人财产不足,资本红字应作为已实现损失,由其他合伙人按损益比例分摊,其他合伙人对资本出现红字的合伙人有追索权。如果资本出现红字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拥有债权,抵消规则要求债权和资本红字相抵。在抵消规则下,尽管合伙人的债权要比合伙人的合伙权益有优先清偿权,但是资本出现红字的合伙人的债权不予支付,而用于和资本红字相抵,相抵后有余额可以可以支付。是否运用抵消规则,对于有完全清偿能力的合伙人来说,并无影响。然而,抵消规则对于没有完全清偿能力的合伙人来说,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个人债权人对合伙人的个人资产有优先清偿权,如果合伙人债权直接支付给合伙人,他就会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而在抵消规则下,这部分债权人应用于偿付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协议中应说明是否运用抵消规则,若合伙协议中没有说明,一般认为抵消规则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