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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是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某一部分收支安排在政府公共预算内,另一部分收支安排在政府公共预算外,通过“预算内”和“预算外”基金安排全面反映社会保障收支状况的一种预算制度模式。
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的优点在于:
(1)社会保障的各项收支状况都得到了比较全面地反映;
(2)政府在全面协调[[社会保障]资金]]的同时,其负担低于政府公共预算制度,高于基金预算制度。就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而言,这个制度模式介于基金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之间。
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的缺点在于:社会保障收支的不同项目被放人不同的财政账户,社会保障收支的总量指标难以准确、及时掌握。芬兰、爱尔兰、西班牙、瑞典、法国、比利时等国家采用这种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前面分析的瑞典就是采用的这种模式,它只有基本养老金和工伤保险是纳人中央政府的公共预算的;芬兰也采用这种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模式,社会保险基金只有一部分是由公共部门管理的,儿童福利、军人养老金以及2/3的失业救济由国家公共预算拨款,而国家退休基金属预算外资金,主要来自基金本身的收入或贷款,大约占中央政府总支出的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