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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是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及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以来的使用实践,针对中国的国情实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进行了翻译,调整,增补和删减而制订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亦随着国际分类表的修订而作相应的调整。
二、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填写。
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的中心环节之一,它决定了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并且,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一个类别之内。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说来,一个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中有正规名称时,应使用分类表中的规范名称。某些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因为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至少五个类别的商品。例如第七类的洗衣机、家用电动碾磨机;第八类的电动刮胡刀;第九类的电熨斗、电热卷发器;第十类的电动按摩器;第十一类的电冰箱、电热水器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
因此,使用商品分类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及服务项目,有助于加快商标的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
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由多个层次部分所组成:
1、类似商品和服务类别。用“第…类”表示,全表共有45个类别,其中前34类为商品分类,后11类为服务分类。
2、类似商品和服务群组。用四位数字和相应的名称表示,数字中,前两位表示所属的类别,后两位表示类似群组号;
以上类别标题名称和类似群组名称,均不得用做商标注册时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的决定”商标[1996]7号 )
3、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及编号。名称在前,编号在后,并由六位数所组成;前端有“C”字标注的编号,表示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及编号未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列入,但属我国常用的。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按此处的具体商品(服务)名称和编号填报所需注册的商品项目名称
四、《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审查人员、管理人员、商标代理人、商标申请人以及商标使用人判断商品和服务类似与否的主要依据和参考工具,但不是唯一性的法规性文件。对于某些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还要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体的服务行业、服务实施场所、服务的对象等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的判断’]”)
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7年版)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使用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九版)和2002年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为基础,结合我国商标商标审查工作实践而相应调整制订的。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于2006年12月04日发出通知,要求于2007年1月1日开始使用第九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二、本次新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与原2002年版的类别情况相同,仍为45个类别,第一类至第三十四类为商品类,第三十五类至四十五类为服务类。但部分类别中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注释有增加、删减、改变或移类,具体详见分类表。
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原则上指出了归入该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各类的注释仍旧援引国际分类的注释,为正确确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提供了思路。目录显示了各个类的类名及各类似群,以便检索。
以上类别标题名称和类似群组名称,均不得用做商标注册时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的决定”商标[1996]7号),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名称、商品号或服务项目、服务号。
四、《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由层次代码所构成:
1、类似商品和服务类别。用“第…类”表示,全表共有45个类别,其中前34类为商品分类,后11类为服务分类。
2、商品和服务类似群组。用四位数字和相应的名称表示,数字中,前两位表示所属的类别,后两位表示类似群组号;
3、类似群中的分段代码。一个类似群内的商品和服务原则上是类似商品和服务。若该类似群组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并不全部判为类似,则按照类似关系将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若干段落部分,并用中文代码(一)、(二)……分段表示,同一段落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判为类似,不同段落间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判为类似。
凡是未列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但又属于我国常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内容均在相应段落代码后用“※”标注分段表示,以示区别,并其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前用“C”标注以示区别。
4、商品和服务项目编码。用项目名称和六位数字编号表示,名称在前,相应的编号在后。其六位数编码中,前2位表示商品和服务类别,后四位表示商品或服务项目编码;前端有“C”字标注的编号,表示该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及编号未列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但属于我国常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5、特例加“注”说明。对于某些特别情况下的个案商品或服务项目则在该类似群组后面用加“注”的形式予以具体说明,有多项的用1、2、……区分条说明。
五、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所需注册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希望尽可能的按照此处的规范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及编号填写,这样有助于加快商标的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
六、最新第八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由原第七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修改后移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所移入的类别、类似群组下方有加“注”说明。检索时可以按照说明提示进行交叉检索。
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总结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和服务组合归类在一起,编制而成的。由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能穷尽所有的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因此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还要结合相关公众对商品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体的服务行业、服务实施场所、服务的对象等实际情况及一般认知进行综合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商标申请人用作判断商品和服务类似与否的主要依据和参考工具,以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参考。
八、国际分类表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亦随着国际分类表的修订而作相应的调整。
目前我国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7年版)是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九版)制订的。
九、本处免费提供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供参考了解,若需使用,请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或商标事务所代理人处对照正式出版物原文后使用。
十、单击做左边“类似商标和服务类别”表中的黑色字体“第…类”,即可链接进入相对应类别的“类似商品和服务群组”表。
单击“类似商品和服务群组”表中的黑色四位数字“群组编号”(例如:0401),即可链接进入相对应群组的“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及编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