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奶制品协议》

目录

  • 1 概述
  • 2 第一条 目标
  • 3 第二条 产品范围
  • 4 第三条 资料和市场监督
  • 5 第四条 国际奶制品理事会的职能及参加方之间的合作
  • 6 第五条 粮食援助及正常商业之外的交易
  • 7 第六条 附件
  • 8 第七条 本协议的管理
  • 9 第八条 最后条款
  • 10 某些奶制品附件
    • 10.1 第一条 产品范围
    • 10.2 第二条 试制产品
    • 10.3 第三条 最低价格
    • 10.4 第四条 资料的提供
    • 10.5 第五条 出口参加方的义务
    • 10.6 第七条 背离
    • 10.7 第八条 紧急行动
  • 11 某些奶粉议定书
    • 11.1 第一部分
    • 11.2 第二部分
    • 11.3 第三部分
  • 12 奶脂议定书
    • 12.1 第一部分
    • 12.2 第二部
    • 12.3 第三部分
  • 13 某些奶酪议定书
    • 13.1 第一部分
    • 13.2 第二部分
    • 13.3 第三部分

概述

中文名《国际奶制品协议》

中文简称
英文名International Dairy Agreement
英文简称
原文链接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ida-94_01_e.htm
生效时间1980年1月1日
修改历史
  • 1979年4月12日由参加“尔京大会”多边谈判的国家在日内瓦签订
WTO协议于1997年12月31日废止


本协议参加方:

  承认奶及奶制品的生产、贸易和销售对许多国家经济的重要性;

  承认为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出口者和进口者的相互利益而避免过剩和短缺,以及把价格稳定在公正水平上的必要性;

  注意到奶制品的多样性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

  注意到以大幅度波动为特点的奶制品市场的状况以及进出口措施的增多;

  考虑到改进奶制品部门的合作有助于扩大世界贸易及其自由化的实现,也有助于1973年9月14日《东京部长宣言》中达成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原则和目标的执行;

  决心尊重《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目标,并在实现本协议的目标过程中,有效地贯彻上述《东京部分宣言》中达成的原则和目标。

  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根据1973年9月14日《东京部长宣言》中达成的原则和目标,本协议的目标为:

  (a)在市场尽可能稳定的条件下和在进出口国互利的基础上,扩大世界奶制品贸易并使其更加自由化;

  (b)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 产品范围

  1.本协议适用于奶制品部门。为本协议目的,“奶制品”一词被视为包括按照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协调税制”)所划分的如下品种:

  协调税制编码

  04.01.10-30 奶和奶油(未浓缩或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04.02.10-99 奶和奶油(浓缩或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04.03.10-90 酪乳、结块的奶及奶油、酸奶、酸乳油以及其他发酵或酸化奶及如油(不论是否浓缩、加糖及其他甜物质、加香料、加水果、加坚果或可可)

  04.04.10-90 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含天然乳的产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04.05.00 黄油及其他由乳提取的脂和油

  04.06.10-90 乳酪及凝乳

  35.01.10 酪蛋白

  2.依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a)项所建立的国际奶制品理事会(下称“理事会”)为执行本协议的目标和各条款,若认为本协议有必要适用到其他产品时,本协议可以适用含有本条第1款所列的奶制品品种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 资料和市场监督

  1.每个参加方应向理事会提供为它监督和评价整个世界奶制品市场状况以及单项奶制品的世界市场状况所需要的资料。

  2.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应提供它们所掌握的情报资料。为了使这些参加方改善其情报收集机制,发达国家参加方和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参加方应对它们提出的技术关于提供援助的要求给予同情考虑。

  3.根据理事会确定的方式,参加方依照本条第1款承诺提供的资料包括关于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产品的生产、消费、价格、库存、贸易的过去实绩、现状和前景等方面的资料,还包括正常的商业交易之外的交易,以及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参加方还须提供它们的奶制品部门的国内政策、贸易措施以及关于双边、诸边或多边的承诺,并尽早公布可能影响国际奶制品贸易的这种政策和措施的任何变化。本款的规定不要求任何参加方透露可能妨碍其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共或私人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秘密资料。

  4.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应拟定并不断更新一份关于影响奶制品贸易的全部措施的清单,包括双边、诸边和多边谈判达到的承诺。

第四条 国际奶制品理事会的职能及参加方之间的合作

  1.理事会应开会以完成下列任务:

  (a)在秘书处根据参加方依照本协议第三条提供的文件所编写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以及在因执行《某些奶制品协议的附件》(下称“附件”)所获得的资料和理事会掌握的任何其他资料的基础上,对世界奶制品市场现状和前景进行评估;

  (b)审议本协议的运作情况

  2.依照本条第1款(a)项对世界市场状况和前景进行评估后,若理事会发现产生了影响或可能影响全部或一项或多项国际奶制品贸易的严重的市场失衡或其威胁时,理事会将着手找出可能解决问题的措施,供各国政府研究,但尤其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3.本条第2款所涉及的措施包括有助于改善世界市场的总体状况的中短期或长期的措施,但这要视理事会认为本款所述的状况是暂时的或长期的而定。

  4.在考虑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可能采取的措施时,只要是可行和合适的,要充分考虑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更优惠待遇。

  5.尤其是为了本条第2款所述的同样目的,任何参加方都可以在理事会上提出影响本协议的任何事项。各参加方必须就影响本协议的该事项,迅速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6.如果此事项影响到附件具体条款的实施,任何参加方认为其贸易利益正遭受严重的威胁而且未能与其他有关参加方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时,它可以要求依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a)项设立的委员会主席紧急召开委员会特别会议,以便尽快(如有要求在4天之内)决定应付该情况的措施。若问题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应委员会主席的要求,理事会必须在不迟于15天的时间内开会审议此事,以便能达成满意的解决办法。

第五条 粮食援助及正常商业之外的交易

  1.参加方同意:

  (a)与粮农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培养关于奶制品对提高营养水平所起的作用的认识,并了解通过何种方式方法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这些奶制品。

  (b)根据本协议的目标,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粮食援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奶制品,参加方每年应尽可能将它们拟捐献的这种粮食援助的规模、数量及目的提前通知理事会。如可能,参加方应将拟对已通知的方案的修改意见事先通知理事会。应该这样理解,捐助的形式可以是双边的或通过联合项目或通过多边方案,特别是世界粮食方案。

  (c)认识到在该领域内协调它们的努力的需要以及避免对正常的生产、消费和国际贸易格局进行有害干预的需要,并且有必要在理事会上就对作为粮食援助或以优惠条件提供的奶制品的供求安排交换意见。

  2.作为捐赠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救济或为其福利事业用途的出口,以及其他非正常的商业交易均要依照《农产品协议》的第十条规定进行。理事会应与粮农组织处理剩余物资协商分委会密切合作。

  3.如有要求,理事会应依照它将拟订的条件和方式对正常商业交易以外的全部交易进行讨论和磋商。

第六条 附件

  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一条至五条规定的情况下,下列产品要受到附件规定的约束:

  奶粉和含脂奶粉,不包括乳清粉

  奶脂

  某些乳酪

第七条 本协议的管理

  1.国际奶制品理事会

  (a)应在世界贸易组织(下称“WTO”)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国际奶制品理事会。该理事会应由本协议全体参加方的代表组成,执行为履行协议各项规定所必须的一切职责。理事会应由秘书处提供服务。理事会应制订其议事规则。理事会可视情况设立附属工作组或其他机构。

  (b)例会和特别会议

  理事会通常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主席可自行或者应依照本条第2款(a)项规定而设立的委员会之要求、或应本协议一参加方之要求,召集特别会议。

  (c)决定

  理事会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作出决定。若无一理事会成员对接受某一建议正式提出异议,则应视为理事会对交其审议的事项业已形成决定。

  (d)与其他组织的合作

  理事会应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便同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进行磋商或合作。

  (e)接纳观察员

  (i)理事会可邀请非参加方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任何会议,并可确定关于观察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尤其是关于提供资料的规则。

  (ii)理事会亦可邀请本条第1款(d)项所述的任何一个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任何会议。

  2.某些奶制品委员会

  (a)理事会应设立一个某些奶制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以执行为履行附件各项规定所必需的一切职责。委员会应由全体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由秘书处提供服务,并就行使其职责问题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b)审议市场状况

  理事会应作出必要安排,以确定用何种方式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通报情况,以使委员会经常审议附件所列产品的国际市场的状况和变化以及各参加方执行附件规定的条件,并考虑到每一其他奶制品的国际贸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附件所涉及的产品的贸易情况。

  (c)例会和特别会议

  委员会通常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然而,委员会主席可自行或应任一参加方之要求召集委员会特别会议。

  (d)决定

  委员会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作出决定。若无一委员会成员对接受某一建议正式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委员会对交其审议的事项业已形成决定。

第八条 最后条款

  1.接受

  (a)本协议向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对外商业关系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下称《建立WTO的协议》)规定的其他事务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地区和欧洲共同体开放,以签字或其他方式予以接受。

  (b)接受本协议的任一政府,可在接受之时实施附件规定问题提出保留。未经其他参加方同意,对附件中的任何规定不得作出保留。

  (c)接受本协议意味着终止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于1980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奶制品协议》,此项终止应于本协议对该参加方生效之日生效。

  2.生效

  (a)本协议对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日接受该协议的参加方生效。对随后接受本协议的参加方,本协议应于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b)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前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受本协议影响。

  3.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3年。本协议的每次延长期应为3年, 除非理事会(至少在每次期满80天前)另有决定。

  4.修正

  除在本协议别处业已制订修正条款者外,理事会可建议对本协议各项条款做出修正。建议的修正案应于全体参加方接受时生效。

  5.本协议与其附件附录的关系

  在依照本条第1款(b)项各项规定的条件下,以下所述须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所述的附件;

  -附件第二条所述并载于附件1中的参考地点清单;

  -第三条第4款所述并载于附件2中的按奶脂含量而确定的价差表;

  -第三条第5款中所述并载于附件3中的加工和控制措施登记表。

  6.本协议与其他协议的关系

  本协议中的任一条款均不得影响各参加方在《关贸总协定》和《建立WTO的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7.退出

  (a)任一参加方均可退出本协议。此项退出应于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 60天期满时生效。

  (b)根据参加方达成的条件,任一参加方均可撤回其对附件所列任何产品适用附件条款所作的承诺。此项撤回应于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60天期满时生效。

  8.交存

  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前,本协议的文本应交存于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总干事,总干事应迅速向各参加方提供一份核实的副本以及每项接受的通知书。本协议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书就,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及其任何修正案应在《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时交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9.注册

  本协议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注册。

  1994年4月15日,马拉喀什。

某些奶制品附件

第一条 产品范围

  1.本附件适用于:

  (a)属于协调税制04.02.10-99和04.03.10-90项下的奶粉和含脂奶粉;

  (b)奶脂含量的重量等于或大于 50%属于协调税制0.40.500项下的奶脂;

  (c)干脂含量的重量等于或大于 45%以及乳酪含量的重量等于或大于 50%属于协调税制 0.406.10-90项下的奶酪。

  实施领域

  2.对每一参加方而言,本附件适用于在各自的关税领土内生产或再包装的第1款所列的产品的出口。

第二条 试制产品

  对下列规格的试制产品应确定第三条中所规定的最低出口价格:

  (a)品名:脱脂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于1.5%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b)品名:全脂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为26%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c)品名:黄油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于11%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d)品名:脱水奶脂

  奶脂含量:重量为99.5%

  (e)品名:黄油

  奶脂含量:重量80%

  (f)品名:奶酪

  包装:

  根据适当情况,用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规格进行包装,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50磅,但就奶酪而言,净重则不低于20公斤或40磅。

  销售条件:

  出口参加方或实行离境交货出口参加方的离岸价格。作为允许对本条款的一种背离,可以规定列入附件1中的各参加方的参考地点。

  凭单付款

第三条 最低价格

  最低价格的水平及执行

  1.各参加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第二条所述产品出口价格不低于本附件适用的最低价格。若产品以包含有其成份的商品形式出口,则各参加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规避本附件价格条款的现象发生。

  2.(a)本条所列的最低价格水平特别考虑到以下方面:目前的市场状况;生产方的奶制品价格;确保本附件所制订的最低价格之间保持适当关系的必要性;确保对消费者实行公正价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产者保持最起码的收益,从而长期确保稳定供应的可能性。

  (b)第1款所规定的、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实施的最低价格定为:

  (i)第二条(a)中规定的脱脂奶粉,每公吨为1,200美元

  (ii)第二条(b)中规定的全脂奶粉,每公吨为1,250美元;

  (iii)第二条(C)中规定的黄油奶粉,每公吨为1,200美元;

  (iiii)第二条(d)中规定的脱水奶脂,每公吨为1,625美元;

  (iv)第二条(e)中规定的黄油,每公吨为1,350美元;

  (vi)第二条(f)中规定的奶酪,每公吨为1,500美元。

  3.(a)委员会在一方面考虑到实施本附件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国际市场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可对本条规定的最低价格水平作出修改。

  (b)本条规定的最低价格水平应每年至少由委员会审议一次。委员会进行审议时,应就有关问题在必要时对如下方面给予特别关注:生产者需付的费用;世界市场其他有关经济因素;使最经济的生产者长期保持最起码收益的必要性;维持稳定供应和确保消费者得到可接受价格的必要性;世界市场状况;同时,亦应考虑到,需要改善本条第2款(b)项所列最低价格水平与主要生产者对奶制品的支持水平之间的关系。

  最低价格的调整

  4.如果事实上业已出口的产品与试制产品在奶脂含量、包装或销售条件等方面有所不同,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以便按下述规定对本附件第二条规定的产品最低价格实行保护。

  奶脂含量:

  奶粉。若属于第一条(a)项中奶粉(黄油奶粉除外)的奶脂含量不同于本附件第二条(a)项和(b)项所规定的试产品的奶脂含量,则对于奶脂含量在2%以上的每一整百分点来说,应根据第二条(a)项和(b)项所规定试制产品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作出相应增减。

  奶脂。如果第一条(b)项下的奶脂中的奶脂含量不同于第二条(d)项或(e)项规定的试制产品的奶脂含量,如果奶脂含量等于或大于 82%或低于 80%,对于奶脂含量大于或少于80%的每一整百分点来说,该产品的最低价格应按照第二条(d)项或(e)项规定的试制产品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异比例分别进行增或减。

  包装:

  如果产品未按奶制品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包装规格,即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50磅或对奶酪而言,净重不低于20公斤或40磅(视情况而定),则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从而反映此种包装的费用与上述那类包装所需费用之间的差额。

  销售条件:

  如果未以出口参加方或实行离境交货的出口参加方的离岸价格出售,则最低价格的计算应以本条第2款(b)项所规定的最低离岸价格为基础,并应加上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实际费用和合理费用;如果销售条件中包含信用贷款,则应要求以该出口参加方普通采用的商业利率予以支付。

  充当饲料用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进出口

  5.某一参加方可通过背离第1款至第4款的规定并按下述规定以低于本附件规定的产品最低价格的价格酌情出口和进口充当饲料用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各参加方只有需要确保将出口或进口的产品置于出口国或目的国将要实行的加工和控制措施之下,方可利用此种可能性,从而保证以这种方式出口或进口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仅仅用做饲料。此种加工和控制措施届时应由委员会批准并记录在由其建立的登记表中。凡愿利用本款规定的参加方,须事先将此种意愿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应某一参加方的要求,应举行会议来审议市场状况。各参加方应提供有关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交易的必要资料,以便委员会得以密切注视该部门的动态和定期预测此种贸易的变化。

  特殊销售条件

  6.各参加方应在其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确保象第四条所述的那种做法不致于直接或间接地使受最低价格制约的出口价格低于共同议定的最低价格。

非正常商业交易以外的交易

  7.第1款至第6款的规定不得视为适用于捐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品,也不得视为适用于其目的在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救济、发展与食品有关的生产或增进福利的出口品。

第四条 资料的提供

  当第一条所涉及产品的国际贸易价格趋于第三条第2款(b)项所指的最低价格时,而且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各参加方应将与评估市场状况有关的一切要素通知委员会,尤其是信贷贷款的做法、与其他产品的搭配、易货或三方交易、退款、独家合同、包装费用及包装情况,以便委员会进行核实。

第五条 出口参加方的义务

  各出口参加方同意根据其制度允许的程度尽最大努力优先满足发展中国家正常的商业需要,尤其是用于与食品有关的发展和福利目的的需要。

  第六条 进口参加方之间的合作

  1.进口第一条所述产品的参加方尤其保证:

  (a)进行合作,以贯彻附件的最低价格目标,并最大限度地确保第一条所述产品不以低于与所规定的最低价格等同的相应的海关估价的价格进口;

  (b)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和本附件第四条的情况下,提供从非参加方进口第一条所述产品的情况;

  (c)如以不符合最低价格的价格进口的产品危及本附件的实施时,则对采取适当补救行动的建议予以同情的考虑。

  2.第1款不得适用于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的进口,但此种进口应符合第三条第5款所规定的措施和程序。

第七条 背离

  1.应某一参加方要求,委员会有权批准背离第三条第1款至第5款的规定,以解决由于遵循最低价格而给某些参加方造成的困难。委员会应在收到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对此项要求作出决定。

  2.第三条第1款至第4款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得适用于少量的未经加工的天然奶酪的出口,这种数量因变质或生产上的缺陷而低于正常的出口数量。出口这种奶酪的参加方应在打算这样做之前事先通知委员会。各个参加方还应向委员会每季度通报本规定项下的一切奶酪销售情况,并列出每项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有关目的地

第八条 紧急行动

  任一参加方如认为其利益受到了不受本附件约束的国家的危害,可要求委员会主席在两个工作日内召集委员会紧急会议,以便断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应付此种情况,并做出决定。如不能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此种会议,而且该参加方的商业利益有可能遭到严重损害,则该参加方可采取单方面行动来维护其地位,条件是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任一其他参加方。同时,亦应立即把此事的全部情况正式通知委员会主席,并请他尽早召集委员会特别会议。

  附件1:参考地点清单(略)。

  附件2:按奶脂含量确定的价差表(略)。

  附件3:奶粉加工和控制措施登记表(略)。

某些奶粉议定书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产品范围

  一、本议定书适用于属于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0402号的奶粉和含脂奶粉,乳清粉除外。

第二部分

  第二条 试制产品

  为本议定书计,应为下列各种试制品制订最低出口价格:

  (1)品名:脱脂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行1.5%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2)品名:全脂奶粉

  奶脂含量:重达26%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3)品名:黄油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于11%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包装:用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规格进行包装。净重不低于25公斤不低于50磅,视相宜者而定。销售条件: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远洋船只离岸价格。减损本条,以为附件一(1 )所列国家现定参考事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1)项所设的委员会(以下称"该委员会" )可修正该 附件内容。

  凭单付款

  第三条 最低价格

  最低价格限度及遵循

  一、各参加国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议定书第二条所阐述的产品出口价格不得低于按 本议定书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如若产品以含有其成份的商品形式出口,则各参加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规避本议定书价格条款的现象发生。

  二、(1)本条所列的最低价格限度,对如下方面尤为关注:市场现况;生产参加国的奶制品价格;确保本协议所制订的最低价格与本协议之间保持适当关系的必要性;确保对消费者实 行公平价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产者保持最低收益,从而长期确保稳定供应的可取性。(2)本条第1款所制订、于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即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定为:

  ①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脱脂奶粉,每公吨为425美元。

  ②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全脂奶粉,每公号为725美元。

  ③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黄油奶粉,每公吨价格为425美元。

  三、(1)该委员会在一方面考虑到实施本议定书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国际市场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可对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做出修改。

  (2)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应每年至少一次提交该委员会复审较难后方可实行。为此核委员会应于每年九月召开会议。该委员会进行复审时,应仅就有关问题在必要时对如下方面给 予特别关注;生产者需付的费用;世界市场其它有关经济因素;使最为节约的生产者长期保持最低收益的必要性;保持稳定供应和确保消费者得到可接受的价格的必要性;世界市场状 况。同时亦应考虑到,改善本条第2款(2)项所列最低价格限度与主要生产参加国对奶制品的补贴水平之间的关系乃是可取的。

  最低价格之调整

  四、如事实上业已出口的产品与试制产品在粉脂含量,包装或销售条件等方面有所不同,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以便按下述规定对本议定书所、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详述的最低价格实行护

  奶脂含量

  如本议定书书第一条所说明的奶粉(黄油奶粉除外的奶脂含量不同于本议定书第1款(1)和(2) 项所详述的试产品的奶脂含量,则对于2%以上的每整百分之一单位的奶脂含量,应根据为本议定书第二条第1款(1)和(2)项详述的试产品所制订的最低限度之间的差额对最低价格做相应的上调。

  包装

  如产品未按奶制品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包装规格发盘,即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50磅(视相宜者定),则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借以反映此种包装的费用与上述那类包装所需费用之间的 差额。

  销售条件

  如未以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离岸价格出售,则最低价格的计算应以本条第2款( 2)项所详述的最低离岸价格基础,并应加上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实际费用和合理费用;如销售条件中包括信用贷款,则应要求以该国普遍采用的商业利率予以支付。

  出口和进口充当饲料用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

  五、各参加国可通过减损本条第1款-第4款,并按下述规定以低于本议定书规定的产品最低价格的价格酌情出口和进口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各参加国只有将出口或进口的 产品置于出口国或目的地将要实行的加工和控制措施之下,方可利用此种可能性,从而保证以这种方式出口或进口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仅仅用做饲料、此种加工和控制措施届时应由 该委员会批准并记录在其建立的登记簿上。凡愿利用本款规定的参加国,应事先将此种意愿通知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某一参加国之要求,应举行会议,审议市场状况。各参加国应提 供有关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交易的必要情况,以便于该委员会得以密切注视该 部门的动态和定期预报此种的变化。

  特殊销售条件

  六、各参加国应在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范围内,负责保证象本议定书第四条所提及的那种做 法不致于直接或间接地使受最低价格制约的出口价格低于达成协议的最低价格。

  适用范围

  七、对每一参加国来说,本议定书适用于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详述的在其海关领土内制造或 重新包装的产品的出口。

  非正常商业交易之交易

  八、本条第1-7款规定不得视为适用于捐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品,亦不得视为适用于其目的在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救济,发展与食品有关的生产或增进福利的出口品。

  第四条 通知条款

  凡本议定书第一条的涉及产品的国际贸易价格趋于本议定书第三条第2款(2)所涉及的最低价格时,而且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各参加国应将逐一对照其它产品 ,实物交易或三方交易,偿还或回扣,独家合同,包装费用和包装情况对各自的市场状况,尤其是赊欠和贷款的做法进行估量的一切有关要素通知该委员会,以便于该委员会进行核实。

  第五条 出口参加国之义务

  各出口参加国一致同意根据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尽最大努力在优先的基础上向发展中国家提 供正常的商业上所需的物品,尤其是用于与食品有关的发展和福利的所需物品。

  第六条 进口参加国间的合作

  一、凡进口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的参加国特别承担:

  (1)进行合作,以贯彻本议定书之最低价格这一宗旨,并具大限度地确保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不以低于与所规定的最低价格等值的适当海关估价的价格进口;

  (2)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和本议定书第四条的情况下,提供有关从非参加国处进口、为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的产品的情况;

  (3)如以不符合最低价格的价格进口的产品危及本议定书的实施时,对采取适当补救行动的建议予以同情的考虑。

  二、本条第1款不得适用于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的进口,假如此种进口符合本议定书第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措施和程序。

第三部分

  第七条 减损

  应某一参加国之要求,该委员会应有权批准减损本议定书第三条第1-3款规定,以补救由于遵循最低价格而给某些参加国造成的困难。该委员会应于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对此项要求 做出表态。

  第八条 紧急行动

  任一参加国如认为其利益受到了不受本议定书约束的国家的危害,可要求该委员会主席在两 个工作日内召集该委员会紧急会议,以便断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应付此种情况,并做出决定。如不能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此种会议,而且该参加国的商业利益有可能遭到严重损害, 则该参加国可采取单方面行动来维持其地位,条件是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任一其它参加国。同时亦应立即把此事的全部情况正式通知给该委员会主席,并请他尽早召集委员会特别会议。

奶脂议定书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产品范围

  本议定书适用于属于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0403号的奶脂,其奶脂含量重达或超过55。

第二部

  第二条 试制产品

  一、为本议定书计,应制订出下列各种试制产品的最低价格:

  (1)品名:脱水奶脂

  奶脂含量:重达99.55

  (2)品名:黄油

  奶脂含量:重达80%

  包装:采用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规格包装,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50磅,视相宜者定。

  销售条件

  出口国或离境交货出口国的离岸价格。减损本条款,以为附件二(1)所列国家规定参加事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1)项规定而设立的委员会(以下称"该委员会")可修正该附件之 内容。

  凭单付款

  第三条 最低价格

  最低价格限度及遵循

  一、各参加国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价格不得低于根据 本议定书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如产品以含有其成分的商品形式出口,则参加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规避本议定书的价格规定的现象发生。

  二、(1)本条所列之最低价格限度,对如下方面尤为关注:市场状况;生产参加国的奶制品价格;确保本议定书所制订的最低价格与本协议之间保持适当关系的必要性;确保对消费者 实行公平价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产者保持最低收益,从而长期确保稳定供应的可取性。

  (2)本条第1款所制订、于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即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定为:

  ①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脱水奶脂、每公吨1100美元

  ②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黄油,每公吨925美元。

  三、(1)该委员会在考虑到实施本议定书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国际市场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可对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做出修改。

  (2)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应每年至少一次提交给该委员会复审,获准后方可实行。为此,该委员会应于每年九月召开会议。该委员会进行复审时,应仅就有关问题在必要时对如下 方面给予特别关注:生产者需付的费用;世界市场其它有关经济因素;使最为节约的生产者长期保持最低收益的必要性;保持稳定供应和确保消费者得到可以接受的价格的必要性;世 界市场现状。同时亦应考虑到,改善本条第2款(2)项所列最低价格限度与主要生产参加国奶制品的补贴水平之间的关系乃是可取的。

  最低价格之调整

  四、如事实上业已出口的产品与试制产品在奶脂含量,包装或销售条件等方面有所不同,应 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以便按下述规定对本议定书所制订、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详述的产品之最低价格加以保护;

  奶脂含量

  如本议定书第一条所阐明的产品奶脂含量不同于本议定书第二条所阐明的试制产品的奶脂含 量,如奶脂含量达到或超过82%,抑或低于805,则每整百分之一单位中奶脂含量超过或不足80%者,该产品之最低价格应对照所制订的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述试制产品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予以相应增减。

  包装

  如产品未按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包装规格发盘,即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50磅(视相宜者定),则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借以反映此种包装的费用与上述那类包装所需费用之间的差额。

  销售条件

  如未以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离岸价格出售,则最低价格的计算应以本条第2款( 2)项所详述的最低离岸价格基础,并应加上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实际费用和合理费用;如销 售条件中包括信用贷款,则应要求以该国普遍采用的商业利率予以支付。

  特殊销售条件

  五、各参加国应在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范围内,负责保证象本议定书第四条所述及的那种做 法,不致于直接或间接地使受最低价格制约的出口价格,低于达成协议的最低价格。

  适用范围

  六、对每一参加国而言,本议定书适用于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详述,在其海关领土内制造或重新包装的产品的出口。

  非正常商业交易之交易

  七、本条第1-6款不得视为适用于捐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品,亦不得视为适用于其目的在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救济、发展与食品有关的生产或增进福利的出口品。

  第四条 通知条款

  凡本议定书第一条的涉及产品之国际贸易价格趋于本议定书第2款(2)所述及的最低价格时,而且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各参加国应将逐一对照其它产品 ,实物交易或 三方交易,偿还或回扣,独家合同,包装费用和包装情况对各自的市场状况,尤其是赊欠和贷款的做法进行估量的一切有关要素通知该委员会,以便于该委员会进行核实。

  第五条 出口参加国之义务

  各出口参加国一致同意根据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尽最大努力在优先的基础上向发展中国家提 供正常的商业上所需的物品,尤其是用于与食品有关的发展和福利的所需物品。

  第六条 进口参加国间的合作

  一、凡进口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的参加国特别承担:

  (1)进行合作,以贯彻本议定书之最低价格这一宗旨,并最大限度地确保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不以低于与所规定的最低价格等值的适当海关估价的价格进口;

  (2)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和本议定书第四条的情况下,提供有关从非参加国进口、为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的产品的情况;

  (3)如以不符合最低价格的价格进口的产品危及本议定书的实施时,对采取适当补救行动的建议予以同情的考虑。

第三部分

  第七条 减损

  应某一参加国之要求,该委员会应有权批准减损本议定书第三条第1-4款规定,以补救由于遵循最低价格而给某些参加国造成的困难。该委员会应于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对此项要求 做出表态。

  第八条 紧急行动

  任一参加国如认为其利益受到了不受本议定书约束的国家的危害,可要求该委员会主席在两 个工作日内召集该委员会紧急会议,以便断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应付此种情况,并做出决定。如不能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此种会议,而且该参加国的商业利益有可能遭到严重损失, 则该参加国可采取单方面行动来维持其地位,条件是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任一其它参加国。同时亦应立即把此事的全部情况正式通知给该委员会主席,并请他尽早召集委员会特别 会议。

某些奶酪议定书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产品范围

  一、本议定书适用于属美元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0404号的奶酪,含脱水奶脂量重达或超过45%和含脱水奶脂重达或超过50%。

第二部分

  第二条 试制产品

  一、为本议定书计,应为下列试制产品制订最低出口价格:

  品名:奶酪

  包装:用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规格包装,净重不低于20公斤或40磅,视相宜者定。

  销售条件

  出口国或离境交货出口国的离岸价格。

  减损本条,以为附件三(1)所列国家规定参考事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1)项所设的委员会(以下称"该委员会")可修正该附件内容。

  凭单付款

  第三条 最低价格

  最低价格限度及遵循

  一、各参加国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所阐述的产品价格不得低于 按本议定书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如若产品以含有其成分的商品形式出口,各参加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规避本议定书价格条款的现象发生。

  二、(1)本条所列之最低价格限度,对如下方面尤为关注:市场状况;生产参加国的奶制品价格;确保本协议所制订的最低价格与本协议之间保持适当关系的必要性;确保对消费者实行公平价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产者保持最低收益,从而长期确保稳定供应的可取性。

  (2)本条第1款所制订、于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即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定为每公吨800美元。

  三、(1)该委员会在一方面考虑到实施本议定书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国际市场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可对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做出修改。

  (2)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应每年至少一次提交该委员会复审,获准后方可实行。为此,该委员会应于每年九月召开会议。该委员会进行复审时,应仅就有关问题在必要时对如下方面给予特别关注。生产者需付的费用;世界市场其它有关经济因素;使最为节约的生产者长期保持最低收益的必要性;保持稳定供应和确保消费者得到可接受的价格的必要性;世界市场现况。同时亦应考虑到,改善本条第2款(2)项所列最低价格限度与主要生产参加国的补贴水平之间的关系乃是可取的。

  最低价格之调整

  四、如事实上业已出口的产品与试制产品在奶脂含量,包装或销售条件等方面有所不同,应 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以便按下述规定对本议定书所制订的最低价格加以保护:

  包装

  如产品未按第二条所详述的包装规格发盘,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借以反映此种包装的 费用与上述那类包装所需费用之间的差额。

  销售条件

  如未以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离岸价格出售,则最低价格之计算应以本条第2款( 2)项所详述的最低离岸价格基础,并应加上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实际费用和合理费用;如销 售条件包括信用贷款,应要求以该国普遍采用的商业利率予以支付。

  特殊销售条件

  五、各参加国应在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范围内,负责保证像本议定书第四条所述及的那种做 法,不致于直接或间接地使受最低价格制约的出口价格低于达成协议的最低价格。

  适用范围

  六、对每一参加国而言,本议定书适用于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详述,在其海关领土内制造或重 新包装的产品之出口。

  非正常商业交易之交易

  七、本条第1-6款规定不得视为适用于捐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品,亦不得视为适用于其目的在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救济、发展与食品有关的生产或增进福利的出口品。

  第四条 通知条款

  凡本议定书第一条的涉产品的国际贸易价格趋于本议定书第三条第2款2项(2)所述及的最低价格时,而且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各参加国应将逐一对照其它产品 ,实 物交易或三方交易,偿还或回扣,独家合同,包装费用和包装情况对各自的市场状况,尤其是赊欠和贷款的做法进行估量的一切有关要素通知该委员会,以便于该委员会进行核实。

  第五条 出口参加国之义务

  各出口参加国一致同意根据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尽最大努力在优先的基础上向发展中国家提 供正常的商业上所需的物品,尤其是用于与食品有关的发展和福利的所需物品。

  第六条 进口参加国间的合作

  一、凡进口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产品的参加国特别承担:

  (1)进行合作,以贯彻本议定书之最低价格这一宗旨,并最大限度地确保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不以低于与所规定的最低价格等值的适当海关估价的价格进口;

  (2)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和本议定书第四条的情况下,提供有关从非参加国进口、为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的产品的情况;

  (3)如以不符合最低价格的价格进口的产品危及本议定书的实施时,对采取适当补救行动的建议予以同情的考虑。

第三部分

  第七条 减损

  一、应某一参加国之要求,该委员会应有权批准减损本议定书第三条第1-4款规定,以补救由于遵循最低价格而给某些参加国造成的困难。该委员会应于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对此项要求做出表态。

  二、在特殊情况下,当小批量出口未经加工的原奶酪,而此种奶酪由于变质或生产责任而未能达到出口商品的正常质量时,则第三1-4款规定不予适用。出口此种奶酪的参加国应事先将出口此种奶酪的意图通知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各参加国亦应每季度把按本款之规定而成交的各次奶酪销售通知该委员会(详细说明有关交易,数量价格和目的地的情况)。

  第八条 紧急行动

  任一参加国如认为其利益受到了不受本议定书约束的国家的危害,可要求该委员会主席在两个工作日内召集该委员会紧急会议,以便断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应付此种情况,并做出决定。如不能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此种会议,而且该参加国的商业利益有可能遭到严重损失,则该参加国可采取单方面行动来维持其地位,条件是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任一其它参加国。同时亦应立即把此事的全部情况正式通知给该委员会主席,并请他尽早召集委员会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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