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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块钱”拍卖法,通常是指对于那些陷于困境的企业所有者来说,与其背着这样的企业,继续往里投人资本,维持其亏损经营,不如低价卖出,这样便可以甩掉这个沉重的包袱。所谓一块钱,是形容按极低的价格卖出企业。一般来说,这样的企业很难找到买主,但并不是绝对没有买主。例如:生产上游产品显像管的甲企业是一家负债经营的企业,而且已没有可能扭亏为盈,因此甲企业的所有者打算卖出该企业。某电视机厂为了解决原材料供应问题,为了扩大自己的经济实力,而拍卖价格很低的甲企业对其具有一定的诱惑力,该电视机厂自然愿意收购甲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同样,对于某企业的下游产品企业也可以这样收购。许多这类企业,包括国有小企业都可以采用这种模式。
(1)选择收购方,商议收购价格。如果能寻找到几个收购方,对卖方将是有利的事情。
(2)选择卖出方式,一般将企业整体卖出是较好的方式。
(3)双方签订买卖企业合同。
(4)具体实施合同,出让企业,处理好后期有关事宜。
(1)运用此模式可以使面临生存困境的企业所有者甩掉包袱。虽然拍卖这类企业的价格一般很低,但是,如果继续留在手中,只能是越赔越多,最后把企业所有者拖垮。早卖出早解脱。
(2)这类企业的出售,促进了产权的流动。
(3)作为收购方,以低廉的价格兼并了某上游企业,经过一定的改造,便可以为本企业产品提供原材料供应,实现供应、生产一条龙。这样便实现了低成本扩张,增强了企业的经济实力。
(4)“一块钱”拍卖法,可以避免企业破产所造成的大量失业,可以减轻社会负担,有利于社会稳定。
单用“一块钱”拍卖法拍卖的企业整体来说素质都不好,寻找买主比较困难。因此,有时为了达到甩掉包袱之目的,也可以无偿出让。当然,无偿出让必须是在不这样做,被出让企业的所有者就无法甩掉这个沉重的包袱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应该尽量避免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