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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廉是指政府公职人员以优厚的待遇,使其不仅能够养家糊口,还能维持较高的消费水准,不致因为经济状况不佳以权谋私,从而安心工作,不贪污、不受贿、秉公办事,保持廉洁。高薪养廉一般是针对政府职能人员提出的一项制度,是利用很高的薪酬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求利益,同时辅以严厉的惩罚机制杜绝贪污腐败行为的一种行政机制。
“高薪养廉”有许多有利之处:
一是“高薪养廉”能“养心”。“高薪养廉”能否“养廉”暂且不说,只要是“高薪”,就能减轻一个人在经济上的心理压力或思想压力,从而有可能心情愉快、安心工作和思想先进,因此,“高薪养廉”能“养心”;
二是“高薪养廉”能“招贤”“养贤”。“高薪养廉”能否“养廉”暂且不管,只要是“高薪”,就能高薪聘用人才,也就能聘用到优秀人才、高级人才,而且能留住人才,因此,“高薪养廉”能“招贤”“养贤”;
三是“高薪养廉”能“养廉”“肃贪”。“高薪养廉”有一定的道理,如果一个人在经济上比较宽裕了,对金钱的获取欲望就会降低,其降低程度较大,一个人的心理基本或完全能抵御非法礼金、礼品、礼节或利益的诱惑,从而“高薪”就能“养廉”。
四是如果实行了“高薪养廉”,那么在经济上的处理就可能更加具体、严格,稍有贪污、受贿、浪费等不良行为就可能被处理,因此“高薪”能“肃贪”。
但“高薪养廉”也存一些弊害之处,如:增加企业、单位或财政的支出,从而会加重国家、企业或单位的经济负担;拉大“高薪”与“低薪”的差距,从而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可能会引发相互攀比,有可能“滋生腐败”、“养育腐败分子”。
历史规律告诉我们,如果优秀人才为体制所吸纳,并能有效地工作,那么政权是强势而稳定的。因此,以适当的薪水来保持一支稳定优秀的公务员队伍是关乎国家安全、社会清廉的战略问题,推行稳薪养廉制度,是理性社会的必然选择。虽然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且公务员队伍庞大、经济水平不高、地区经济差异显著的发展中国家,也能效仿西方发达国家实行高薪养廉制度。如果我们能采取“高薪养廉”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采取以表扬、鼓励、奖励或和善为主的做法,再把配套制度建立好,那么就有可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一)“高薪养廉”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
虽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却很低,温饱问题只能说基本解决了。然而,世界上实行“高薪养廉”政策的大都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如新加坡、瑞士等。新加坡的人均国民收入超过了1.6万美元,人民普遍富裕且贫富差距不大,这是新加坡实行“高薪养廉”政策的一个重要基础。再来看看我国,新中国是建立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的,经济基础非常薄弱,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在世界也名列前茅,但我国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就十分低,还不足800美元,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目前我国的公务员人数超过了3000万,如果他们的工资按平均每人每月1000元计算,即需要支付3000亿元,这是一笔相当庞大的支出,这些状况都表明了我国不适合实行“高薪养廉”政策。
(二)“高薪养廉”难以被公众所接受
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公务员无论是薪酬还是福利方面都优于普通老百姓,同时,我国公务员还享有优越的政治地位。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国民收入的差距也有所扩大,伴随着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人们对于贫富差距悬殊在心理上就有了强烈的抵制情绪,对于公务员工资的增长尤为敏感,在这种情况下大幅度提升公务员工资必然会引起人们的强烈反对,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适度提高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是可以的。
(三)“高薪养廉”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保障
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在反腐败的法制和监督机制的建设方面,存在着某些不足。无论在反腐败的行政立法、经济立法,还是反腐败的专项立法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而在反腐败的执法方面,则存在着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在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上,不仅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权力与独立性,而且也缺乏具体的监督法规,存在着大量的“虚监”现象。在这种环境下,如果只寄希望于通过高薪制来约束各级领导干部,使其自觉清正廉洁,那就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