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曼程序/马克曼听证程序/马克曼听证/马克曼听证会(Markman he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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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曼程序产生于美国判例法。
马克曼听证在美国专利诉讼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相当难掌握的法庭程序。其基本含义是:在专利诉讼中(无论是之前,之中或之后),专利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些定义由法官根据诉讼双方的答辩决定。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曼听证通常涉及到那些相当重要的定义,其结果常常决定诉讼的成败。
马克曼听证源自美国最高法院1996年4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马克曼和POSITEK公司诉Westview器械公司和ALTHON事业公司案”做出终审裁决。
大法官素特(Justice Souter)代表最高法院所有法官写道:专利以及其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定义的解说权专属于法庭。(笔者的翻译无法达到大法官素特的原文:“The construction of a patent, including terms of art within its claim, is exclusively within the province of the court.” )马克曼决定最关键的词是exclusively-其本意是专属,独属;其效果是将解说权从陪审团手里拿了出来,给了法官。马克曼的目的是通过解说权来统一专利诉讼的决定。在美国搞任何诉讼,陪审团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如果没有处理好,即使你有一个无懈可击的案子,你也可能败诉。从这一点来说,最高法院在决定马克曼一案时的确是用心良苦。但是在实行中却是另一回事。
明确规定,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对权利要求中词汇的解释是法律问题,由法院管辖,而不是事实问题,不归陪审团管辖。
就从案件驳回的可能性来说。在美国联邦法院的区级法庭中,一般诉讼在上诉时被驳回的可能性是2%-10%;相比之下,专利诉讼在上诉是被驳回的可能性是34%-42%。换句话说,专利诉讼在区级的胜诉与否并不代表其最终结果。在从联邦巡回法院的决定来说,马克曼的目的也未达到。在Phillips (Phillips v. AWH corporation)一案中,上诉两次结果迥异。在363 F.3d 1207 (2004)中,被告胜诉。其原因是联邦巡回法院用了科罗拉多区法庭的马可曼定义:“Baffle"的定义只限于锐角或钝角,而被告的产品是直角。而在其后的415 F.3d 1303 (2005)决定中,联邦巡回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其结果是"Baffle"的定义也包括直角,被告败诉。
此后,专门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司法程序——马克曼程序逐渐在美国各联邦法院盛行。
新的判例法和法院指南已经大大拓展马克曼程序使用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使之成为一个复杂、完备的司法程序。
在“PSC计算机产品公司诉Foxconn国际公司案”中,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明确规定,除非有特别例外的合理借口,法官必须用通用词汇把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为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的形态,并重申了优先使用专利说明书、专利审查文件等内部证据解释权利要求,另外也可使用词典、论文、证人证言等外部证据补充解释权利要求的原则。乔治亚州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加州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德克萨斯州东区的联邦地区法院等颁发了书面的马克曼程序指南。
在马克曼程序中胜诉的一方往往会向法官提起不审即判的动议。例如,被告在马克曼程序中胜诉后,往往会要求法院不再开庭审理专利侵权问题,直接宣告被告不侵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支持被告的动议,并做出对被告有利的不审即判裁决,从而了结专利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