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工资决定理论(Marx's Wage Determi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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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分析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过程中科学地揭示了许多市场经济运行共同的、一般的规律,其中包括对市场工资机制运行的精辟论述。
马克思工资决定理论的实质是劳动力仅有交换价值,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勉强能够维持工人的生存,劳动力根本没有价值决定的问题,工资的标准完全是被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和法律制度所决定的。
马克思首先分析了工资的本质,他认为,工资只是劳动力价格的特种名称,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关于工资水平的决定,马克思认为,“工资是由那些决定其他一切商品价格的规律决定的。” 这就是说,作为劳动力商品价格的工资的形成与决定,必须遵循市场法则,只有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才得以决定的。
马克思认为,工资的形成与决定受到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共同的制约和影响。他说:“劳动报酬忽而提高,忽而降低,是依供求关系为转移的,依购买劳动的资本家和出卖劳动的工人之间的竞争情形为转移的。 在马克思看来,决定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的竞争来自于三个方面:
一是卖主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将降低工资水平;
二是买主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将提高工资水平;
三是买主和卖主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的结果将取决于竞争双方的对比关系。买主和卖主竞争的优劣势,取决于劳动力商品的供求状况及供求的改变,而劳动力商品供求关系的改变,将引起工资水平的上涨或下跌,即引起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波动。
关于劳动力商品供求关系引起工资水平的波动,马克思认为这种波动存在着一定的界限,“在这种波动的范围内,劳动的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即为创造这一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这就是说,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以量化为生产劳动者必需的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这里,马克思清楚地说明,工资水平的波动是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因为劳动力发挥作用后的消耗,必须要重新得到补偿;劳动力因损耗或死亡,需要新的劳动力来补充;劳动者要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需要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费用。
马克思还认为,劳动力价值的决定从而工资水平的决定,具有与其他一般商品价格决定不同的特点。劳动力价值决定受着纯生理的要素和历史的或社会的要素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尤其是历史或社会方面的要素可能使工资变化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因此,马克思说:“劳动的价值本身不是一个常数,而是一个变数,它甚至在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仍旧不变的条件下也是一个变数。”而且随着资本积累过程的不断推进,“工人之间的竞争就增长得更迅速无比,就是说,资本增长得越迅速,工人阶级的就业手段即生活资料就相对地缩减得愈厉害。” 由此,工资水平的决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力供给者竞争实力的增加,取决于联合的谈判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