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打包破产(prepackaged bankrupt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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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打包破产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出现的一种新的破产形式。到1993年,这种形式已占全部危机企业重组的1/5,整个90年代预先打包破产占所有破产案件的9.2%,2000年则占当年全部破产案的6.8%。如图列出了一些规模最大的预先打包破产案件。
预先打包破产这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出现的一种新的破产形式。进行预先打包破产之前,公司就在破产申报之前与债券人就重组计划进行谈判,理想状况是债务人在征询债权人的意见后获得认可,认为破产申报后该重组计划能够获得批准。
第一宗大型预打包破产的案件是1986年克里斯特尔石油公司破产案。这家总部位于路易斯安娜的油气勘探公司从进行申报到完成整个程序仅花了3个月时问,在此期间公司通过谈判调整了资本结构,将总债由2.77亿美元降了1.29亿美元。与此类债务重组最常见的做法一样,债权人在减让原先债务的同时获得了其他证券,如股票、可转换债券和认证股权等。
1.完成预先打包破产的时间要大大短于普通的破产程序,从而节省了时间和财务资源,这一点对于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有很多好处,因为他们往往希望保存财务资源并尽量减少在破产程序中所占用的时间。此外,预先打包破产还减少了非破产自愿协议所带来的反对问题,因为在自愿协议中,债务人提出的计划需要获得全体债权人的批准,这一点在公司债权人数量很多时变得困难,存在许多小债权人的情况下尤其如此,达成自愿协议的一种方式是向所有小债权人进行100%的偿付,而与几个持有绝大部分债务的主要债权人签订部分偿债的协议。
2.预先打包破产还能在税收方面给公司带来好处,这是因为非破产自愿协议与破产对净运营损失的处理方式不同。例如,若公司与债权人谈判签订将债券转换为股权的自愿协议,而且原有股东在协议生效后对公司的所有权不足50%,则公司可能失去报税时申报净运营亏损的权利。丧失这些纳税时的亏损抵免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在破产的情况下,如果法庭裁定公司已无力偿还债务,即公司的净资产为负,则亏损抵免的权利可以获得保留。
3.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自愿协议承诺放弃一部分债权,如全部债权的1/3,则这一部分将被视为应税收益,但是在破产情况下类似的债务重组却不必纳税。
1.提前投票预先打包破产;
2.过后投票预先打包破产。
预先打包破产中的投票通过既可以在重组计划申报之前也可以在此之后进行。在提前投票的预先打包破产中,投票结果将与破产申请和重组计划一起申报,在过后投票中,递交破产申请后投票程序要受到破产法庭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