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反担保方式是指担保机构与客户双方的一种民事行为,就被担保财产的控制、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它不具备严格的登记、公示要件,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对债务人的利益触动较大,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如应收账款质押、收费权质押(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公路收费权等)、股权质押、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