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债权(excluded obligator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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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债权是指因特定原因被排斥于破产程序外,不得作为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受偿的债权。
从各国立法的通例来看,除斥债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破产宣告后的利息。利息是使用本金的代价,因时间的经过而发生,其在破产宣告后始发生的利息,因不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故不得算入破产财产。所有破产债权有利息的,均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时停止,以求计算上的统一。
(2)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即各破产债权人,为参加破产程序,出席债权人会议而支出的费用,此类费用均是为各破产债权人个人的利益而单独支出的,自然应由各位破产债权人自行负担,不得列入破产债权。
(3)因破产宣告后的不履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因债务不履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如发生在破产宣告以前,则应列为破产债权;如果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因破产人破产,几乎所有的破产债权人都会受到因破产而造成的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和违约状况,为了简化破产程序,不宜将此类损害及违约金列入破产债权。
(4)罚金、罚款及追征金。这些是对破产人所课处的财产罚,如将其列入破产债权,就会将此财产罚转嫁给其他的无辜的破产债权人,因此此类财产罚,只有从破产人管理处分的财产中获得执行,才能收到处罚破产人的法律目的。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可认定为除斥债权的有破产宣告后的利息,债权人个人参加破产诉讼的费用。此外,罚款、罚金在实践中也应属除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