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权(Subsidiar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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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惯例中,图书出版者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不仅取得图书出版权(图书形式的印刷复制权和发行权),而且还常常取得可能影响图书出版的其他权利,以便控制有关作品的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附属权”。附属权主要是针对图书出版商而言的,是指伴随出版物出版这一主权利而衍生的若干具有附属性的版权。图书出版者通过订立合同,不仅取得图书出版权,还能取得可能影响图书出版的其他权利。
图书出版者取得上述这些附属权,往往并不是要自己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是要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因此,严格说来,作者授予图书出版者这类权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许可使用,而是一种委托代理。由于上述其中一些权利作品的直接利用有关,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可能对图书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构成竞争,因而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可以理解的。但其中也有一些权利不涉及作品的直接利用,特别是翻译权、电影摄制权等,因而除非是委托作品,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不合理的。但在实践中,考虑到各种因素,不少作者仍然愿意将其中某些权利授予图书出版者,或者说委托图书出版者代理行使。
附属权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作品的图书形式有直接联系的附属权利,主要包括以下这些权利:
1、一期刊载权,即许可他人在一期报纸或杂志上刊载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
2、连载权,即许可他人在图书出版之前或之后在报纸、杂志上连载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
3、选集权,即许可他人将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编入选集的权利;
4、复印权,即许可他人复印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
以上四种权利是图书出版者一般享有的附属权,但在一些国家,图书出版者还可以取得下列附属权:
5、播放权,即许可他人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朗诵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
6、缩微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缩微胶片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
7、计算机使用权,即许可他人将作品存储在计算机存储器内,供公众随时阅读或复制的权利。
8、录音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录音制品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
9、电影摄制权,即许可他人对作品进行改编并摄制成电影的权利。
10、翻译权,即许可他人翻译出版作品的权利。
由于此类权利与出版活动密切相关,为了维护图书出版者的利益,图书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在出版合同中将其连同作品出版的主权利一同授予出版者。
另一类是与作品的图书出版形式没有直接联系的,即对原作品进行加工和改编的附属权利,如将作品改编为舞台剧、拍摄成电影、制作成电视剧、改编成广播剧等。这类权利大多由作者保留在手中,需要出版商与作者专门协商后,作为附属权利在出版合同中约定。在“哈利•波特”系列图书的版权引进上,出版该书的出版社由于忽略了与作者签订人物形象商业使用权(属于与出版形式没有直接联系的附属权,需要与作者协商后在出版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以致无权制作该图书主人公的卡通形象玩具,失去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