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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损益是指将报告期发生的损益事项全部或部分地推迟到以后会计期间分期或一次核算的情形,那些被推迟核算的损益就叫做递延损益。
递延损益的性质和源泉,有以下原则和特例的规定。
1.一般原则。关于递延性公司间交易的延期盈亏的性质和源泉,是在递延性公司间交易产生时确定的。
2.与买主的折旧费相对应的实现延期盈亏的性质。与买方的折旧费相对应的由卖方成员实现的延期盈亏,必须作为普通所得或损失处理。
延期盈亏的性质和源泉在其交易发生时确定的原则建立的同时,对于折旧资产恢复的延期盈亏,必须按普通所得原则处理。其目的在于防止卖方通过长期让渡所得产生公司间交易取得资产、买方通过折旧等减少普通所得。
递延损益的估算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不适用分期付款基准
卖方成员在递延性公司间交易中不能采用分期付款基准(收入法453条)。这是为了避免因使用公司间交易和分期付款基准这两种利益递延方法而造成的混乱。
(2)卖方的实现时期与买方的盈亏列入时期上的一致
根据有关卖方成员后述的折旧资产、分期付款债券以及分期付款买卖、处分资产的递延盈亏的实现的规定,递延性公司间交易盈亏必须逐步实现(收益(损失)计入)。这时,即便是按照卖方成员的会计方法该盈亏直到其后的课税年度不被承认亦可的情况下,只要买方成员列入盈亏,卖方成员也必须在同一年度列入盈亏。
采用销售毛(总)收入确定递延损益1)。即资产、劳务及其他支出的原价中必须包含包括售出原价等的计算在内的直接原价和间接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