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关(Shut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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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关又称出口退关,它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但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人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行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得知办结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未装上出境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码日内向海关申请退关,经海关核准并撤销出口申报后,凭海关签注的单证提货,运出海关监管场所。已缴纳了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管理规定, 由于出口退关等原因被退回的核销单要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在办注销手续时就提交如下文件和单据:
1. 注销申请: 申请中简单说明退关的原因,并申请将退关的核销单进行注销;
2. 在中国电子口岸的出口收汇一栏中查到此票核销单,这时上面显示此单的海关状态为退关,将此页面直接打印出来,并加盖企业公章,随其他单据一起交给外汇管理局;
3.海关退回的正本核销单及报关单.
将上述三种单据一起交给外汇管理局就可办理出口货物退关后核销单的注销手续。
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称退关退货。
一、已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出口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如果退运的货物已经申报办理退税的,并分别依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货物加工整理,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重新出口,或将退运货物退给供货企业不再出口的,出口企业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及“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凭证明单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二)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的货物转为内销的,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作为其内销时进项抵扣凭证。
二、已申报、未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给主管 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后,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作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企业须向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其应退税款在退税总额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退税业务补交税款(已申报资料正常办理退税)。同时,外贸出口企业还应填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内销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留存退税机关。
三、未申报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由于有关原始单据在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退税”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