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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员工还在这个单位工作,连续工作,不管有没有补偿,他的工龄一样的是连续计算的。
临时工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吗?有关解释称,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它包括两个涵义,首先,如果是在一个单位连续无间断的工作,则工作时间自然就是连续工龄,毋需再“计算”;其次,如果有间断或调动等情况,则需要“计算”才能得到连续工龄。从法规的规定来看,1958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中首次使用了“连续工龄”的概念,并规定连续工龄按“《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所谓“本企业工龄”,《草案》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此后,有关这些概念再无新的规定或解释。由此可见,以陈拾止为例,因其 1973-2001年间在华铃公司连续工作,从未中断,因此这段工作时间应该都是连续工龄。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41号)第二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因此陈、杨等人实际就是长期工,虽然没有给她们这个“名分”;另一方面,正如1986年9月 10日《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中指出的“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他们应该与原来所谓“固定工”平等地享受权利。如果我们不再坚持“临时工”,“合同制职工”低人一等的错误观念,“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其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是能够得到理解和支持的。
职工在敌伪和国民党政府机构(指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机关,以及海关、税务等税收机构)的工作时间一律不计算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