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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订货统计是反映进、出口在手合同,出口后劲和进口预付汇情况的宏观管理指标。
进口订货统计主要反映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签订合同订妥进口的商品数量、金额和提供货源的国家(地区)。其基本内容包括:
1.进口订货总值:指本年度1月1日起至报告期止我国的全部进口订货累计数。它不分现汇进口订货和记帐外汇进口订货数,也不分中央外汇订货数、地方外汇订货数和部门外汇订货数。但是已撤销的进口订货数应从当年进口订货数中扣除。
2.中央外汇进口订货数量和金额:指报告期内,用国家直接掌握使用和安排的外汇(包括以进养出外汇、基地外汇、外贸周转外汇、经贸部下拨专项外汇、贷款外汇等),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进口计划为依据,由对外经贸部批转各有关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工贸公司)向国外(境外)办理的进口订货数量和金额。
3.地方外汇进口订货数量和金额:指报告期内,用地方掌握使用的外汇(包括中央分配外汇、出口留成外汇、非贸易留成外汇、基金留成外汇和地方贷款外汇等),以省(区)市、人民政府(或指定的机关)正式批文为依据,通过各省(区)市经贸厅(委、局)批转各有关进出口公司(或工贸公司)向国外(境外)办理的进口订货数量和金额。
4.部门外汇进口订货数量和金额:指报告期内中央部、委使用留成外汇、贷款外汇等,以各部、委批准的进口项目为依据。向国外办理的进口订货数量和金额。
5.进口订货按国别(地区)分类的数量和金额:是将报告期内进口订货总值按国别(地区)分组,以反映具体向××国家(地区)进口订货的情况。
6.进口订货按商品分类的数量和金额:是将报告期内进口订货总值按规定的进口商品目录分组,以反映各类商品的进口订货情况。
以上进口订货指标的内容都是以日历年度计算的,用以反映报告期内我国已向外进口订货的情况。统计时,若出现进口订货后合同有变更或撤销,应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单证及时调整,以准确地反映报告期内的进口订货情况。
进口订货统计包括:
1.根据两国政府缔结的贸易协议和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进口商品合同;
2.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与和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地区)的官方机构、厂商企业所签订的进口商品合同。
进口订货不包括边境贸易、三资企业、来料加五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数字。
主要是进口订货合同副本和进口成交通知单。当统计部门接到业务部门转来的进口订货合同副本或进口成交通知单后,应根据进口合同或进口成交通知单上注明的订货卡片,建立“进口业务进程卡”或登统表页,并作相应的成交记录,如合同号、国别、发货人、商品、装包期、价格条件、数量等。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统计。
进口订货统计的商品价格按进口订货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并一律采用美元计值,不是美元成交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各种外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进行统计。
进口订货统计的记载时间以进口订货合同副本或进口成交通知单上的时间为准;国内用外汇结算视同完成进口任务的在作进口到货统计的同时作进口订货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