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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理手续费是指外贸企业采取代理方式进口商品时,为了补偿本企业经营进口代理业务成本支出和利润,向国内委托进口企业(单位)收取进口代理手续费。
中央外贸企业进口代理手续费标准如下:
对外成交合同金额(万美元) | 手续费率 | 备注 |
100以下(含l00) | 不超过2% | 最低收费1000元人民币 |
100~1000(含1000) | 不超过1.5% | |
1000~5000(含5000) | 不超过1%。 | |
5000以上 | 0.5%~1% |
代理手续费按外贸企业对外付汇当日国家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将到岸价折成人民币,与对应费率相乘而计算出结果,即:
代理手续费金额=到岸价(外币)×对外付汇当日外汇牌价×手续费率
地方外贸企业代理手续费可参照执行或由省级物价部门参照上述标准另行制订。
序号 | 土地价格总额(7/元) | 收费标准‘%) |
1 | 100以下(含1lOO) | 4 |
2 | 101~200部分 | 3 |
3 | 20l~1000部分 | 2 |
4 | 1001~2000部分 | 1.5 |
5 | 2001~5000部分 | 0.8 |
6 | 5001~10000部分 | 0.4 |
7 | 10001以上部分 | 0.1 |
1.为了规范进口代理手续费的管理,协调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的利益,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享有进口经营权的中央外贸企业(即国务院直属,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军队系统直属的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
地方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收取进口代理手续费,可按照本办法执行,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其他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外贸进口代理手续费,是外贸企业采取代理方式进口商品时,向国内委托进口企业(单位)所收取的一种费用,它补偿外贸企业经营进口代理业务中有关费用支出,并含有一定的利润,代理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外贸代理企业以外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外贸企业代收代付的),均由委托方承担。
4.制定进口代理手续费率的原则,是兼顾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以及使用者的利益,以利于减少环节、降低费用、促进生产、稳定市场。
5.进口代理手续费率按照对外成交合同金额不同,分档计收。
(1)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费率不超过2%,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人民币;个别进口金额小,费用开支相对较高的商品,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2)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费率不超过1.5%。
(3)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含5000万美元),费率不超过l%。
(4)金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费率以0.5%~l%之间,由代理进口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商定;仍难以商定的,报国家物价局审定。
6.进口商品一般应由外贸企业直接拨交委托进口企业(单位),对确需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外贸中间环节的,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合并计算不得突破上述水平。
7.手续费的计算,按外贸企业对外付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将到岸价折合成人民币,乘以代理手续费率。即:
代理手续费金额=到岸价(外币)X对外付汇当日外汇牌价X手续费率
8.进口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
9.凡违反本办法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10.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且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已签订合同或项目委托进口协议书的,外贸代理手续费率仍按原规定或已商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