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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场契约是指在价值链或产业中拥有关键性资源的企业,以行使控制权和指挥权的方式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易,在企业网络或企业与市场的中间状态,这种交易契约中,包含了过去不能够进入市场的交易内容,简称为“超市场契约”。
超市场契约的性质是:在价值链中或产业中拥有关键性资源的企业以行使控制权和指挥权方式与其他企业的交易。同样,控制权和指挥权也是因拥有关键性资源而获得,而在现代,关键性资源也通常是与独特的经营知识、销售网络或客户资源有关。核心企业在企业间行使控制权和指挥权,很大程度上也是运用和交易关键性资源的方式。
超市场契约是关系型契约中的一个特殊类别。在现代,企业或厂商之问的分工有了深入的发展,某一种产品不再是由单个企业从头至尾独立完成,而是依靠处于分工体系中不同厂商的协作和协调来完成。相关企业处于分工和商业网络连接而成 的企业网络之中,互联网为这种分工和商业网络的运行提供了技术上的便捷,从而极大地推动了企业网络的发展。
1)具有框架的特征,其内容是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充实和展开,企业间的契约关系有初级与高级、粗糙与精致之别,企业网络中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就是依靠精巧的契约安排来维系的,它们在形式上、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都表现出某种企业内契约的特征。这种契约不像一般的市场契约只是在市场上进行有形物的交换,作为隐含契约,它常常在开始时只是一个框架,其内容是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依靠人际沟通技巧来逐步充实并实施的。深入了解交易对象的管理情况甚至成本,并据此提出降低成本的方式和调整价格的要求,是超市场契约的特点。但在纯粹的市场交易中,成本等企业内部经营信息不会向对方公开,也谈不上企业之间的指导与管理输出。
2)整个交易过程伴随着生产过程,并渗透在生产过程中,超市场契约内容有广泛性、交易的持续性、交易双方关系的深入性。申请者经过严格选择和再培训产生的。可以说,特许经营权交易既是在市场中、又不是在市场中进行的,它是一种超市场交易,因为经营知识的交易不是简单地在市场中完成的,而是在企业内通过“干中学”进行的。特许经营权交易是一种最为典型、最为极端的 超市场契约,其他伴有经营知识交易的契约也有这种性质。超市场契约中超出一般市场交易的内容可能有这样一些:放弃某些行为的可能性和选择权,包 括机会主义行为,服从对方的某种安排,换取因为整 体利益提高而得到的自身利益的增进;或分享信息 和市场,减少不确定性;或降低成本,缩短时间;或利 用交易对方的资源(包括知识资源)延展自身的能力边界等。
3)被交易的产品是双方多重复合交易的结果。龙头企业并不是简单地向加入网络的农户收购预订的待加工农产品,而是对农户在产前、产中和产后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和制约,使之符合自身的要求。由于有严格的规定和深度的介入,农产品的质量在生产过程之外就得到了保证,其偏离质量要求的概率大大降低。这是一个设计精巧的多重复合交易的契约,它不只是简单地规定交易物的属性,因为交易物的属性是有待测定的,当生产结束时对产品逐一测度的费用太高,而这种超市场契约是将日后可能导致交 易对象物测度困难的环节提前进行处理,即所谓“从源头抓起”。这样可以在不存在企业的情况下起到企业内部协调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超市场契约起到了替代企业的作用。
私人可履约资本、合作的潜在丰厚收益、违约的机会成本以及威廉姆森式的安全保证条款,是促使企业间超市场契约成为可自我实施契约的条件。
公司和农户缔结的契约是有别于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的超市场契约,这种契约关系的治理以提升公司和农户的信任关系为基础和前提;信任机制作为一种独有的、起基础性作用的治理机制,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可以通过互动式因果关系来交流和分享默认知识与信息,以达到交易价值的最大化,从而确保契约关系的稳定和高效率。信任机制对于公司和农户契约关系的治理之所以重要,就像价格机制对于市场、权威机制对于企业之所以重要一样。
通常的市场交易是以一定标的物为交易对象的,它们一般是经济物品、服务或生产要素。这种市场交易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但是,事实上,社会经济活动中除了市场交易之外,还存在着广泛的非市场交易,例如布坎南在公司选择理论中研究的非市场的交易就是其中一种。公司和农户间的非市场交易在“股田制”和“承租返包”中,公司和农户通过股权的相互参透和垂直准一体化经营,使契约中交易的内容超过一般商品契约的内容,存在着那些类似于科斯所说的过去仅存在于企业内部的指挥、服从关系。公司实际把握着农户经营决策权,即从种植计划的确定,产品质量和数量要求,技术规范的执行,甚至生产中其他细节都由公司决定并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