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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一般情况下,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如企业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现就有关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进行举例说明。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按照《CASl3或有事项》的规定,企业应将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在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由于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故为零。
因其他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税基础。某些情况下,因有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其支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
【例一】 甲企业2008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2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该项预计负债在甲企业20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
因税法规定,与产品保修相关的费用在未来期间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则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扣除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与该项负债相关的保修支出在未来期间实际发生时可予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200万元,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
该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2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形成差异200万元,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预收账款
企业在收到客户预付的款项时,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将其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一般与会计规定相同,即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时,计税时一般亦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某些情况下,因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项,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零,即因其产生时已经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在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的金额,即其计税基础为零。
【例二】 A公司于2008年12月20日自客户处收到一笔合同预付款,金额为1000万元,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该项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交纳所得税。
该预收账款在A公司20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1 000万元。因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项预收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与该项负债相关的经济利益已在当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收入时,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应于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 000万元,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1 ooo万元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1 000万元,等于零。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1 0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问产生的1 000万元的差异,会减少企业于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税前知除标准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支出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例三】 某企业2008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1 600万元.,至2008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当期计人成本费用的1 600万元工资支出中,按照计税工资标准的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 20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该项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600万元。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1 600万元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1 200万元之间所产生的400万元差额在当期发生即应进行纳税调整,并且在以后期间不能够在税前扣除,该项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1 600万元减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零,等于1 600万元。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1 6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 600万元相同,不形成差异。
(四)其他负债
如企业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税法规定,罚款和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伉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零之间的差额,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产生差异。
【例四】 旭日公司2008年4月12日因违反当地有关环保法规的规定,接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通知,要求其支付罚款2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至2008年12月31日,该项罚款尚未支付。
对于该项罚款,旭日公司应计入2008年利润表,同时确认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
因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零,则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200万元减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零,则:
计税基础一账面价值一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200-O=200(万元)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2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200万元相同,不形成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