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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经济理沦是在规制俘获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规制经济理论将研究重心放在规制过程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以及规制者本身所具有的各种动机上。在民主社会中,公共规制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公共选择的过程对于公共规制措施的出台有很大影响。
规制经济理论认为,规制使得垄断利润的最终归属决定权被授予了规制当局。受经济利益驱使,受规制影响的各利益集团都会努力影响规制者的决策,并进而对规制产生相应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厂商等小集团(从人数上来看)能够更好地克服免费搭车问题,在博弈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规制经常对规制有强烈偏好的、组织起来的相对较小利益集团(如厂商)俘获,而牺牲对规制偏好较弱的较大利益集团(如消费者)的利益。然而,即便如此,消费者等集团的利益仍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来,表现为公共规制政策(尤其是价格)并不以行业利润最大化来确定。可以看出,规制经济理论并没有否定俘获理论,只是将对规制者可能产生影响的集团,从行业扩展到各个相关利益群体,俘获理论仍然构成规制经济理论的核心内容。
规制经济理论还可以解释为什么规制经常在市场失效的情况下出现,这是因为,市场失效能够产生规制的潜在收益,一些利益集团将直接从规制中获益,并且其获益程度相对于其他利益集团的损失更大。这样,由于市场失效,就有更大的动力去要求对行业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