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功利主义

规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

目录

  • 1 规则功利主义[1]
  • 2 规则功利主义的概述[1]
  • 3 规则功利主义的观点[2]
  • 4 规则功利主义的形式[2]
  • 5 行为与想范加和主义的共同基本假设[3]
  • 6 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4]
  • 7 相关条目
  • 8 参考文献

规则功利主义

  规则功利主义亦为准则功利主义,是指现代西方一种强调普遍性的道德规则对于达到功利,增进最大普遍善的重要性的伦理学理论。与行为功利主义相对。

规则功利主义的概述

  主要代表人物为英国哲学家穆勒,认为不仅必须根据最大的普遍善来决定我们所采取的行为规则,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规则,作为实现功利原则的有效途径。主张在任何特殊的道德选择境况中,都必须遵循道德规则去行动,作出行为选择;即使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遵循普遍规则(例如“说真话”)会导致不好的结果,这一规则也是应当遵循的,因为这样做维护了道德规则,归根结底会给大家带来更大的好处。如果允许在特殊情况下背离道德规则,就会鼓励人们在对他不利的情况下背离原则,从而导致社会道德结构的破坏。规则功利主义音把义利结合起来,认为道德规则不能脱离功利,强调道德规则的普遍性和严肃性,主张在遵循道德规则的前提下谋取功利。

规则功利主义的观点

  规则功利主义是一种颇为不同的观点,也被认为是穆勒所创立而近来一直很流行的。和规则道义论一样,这种理论强调规则在道德中的重要性,并坚持认为,我们一般地说——如果不是永远如此的话——人们是根据一条规则,如要说老实话这条规则,来断定在特殊情况中应该怎么办,而不是根据在该特殊情况中,什么样的特殊行为会产生最好的结果作出这种断定的。

  但是,与道义论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又认为,我们总是根据哪些规则会为每一个人增进最大的普遍善来决定我们所采取的规则,这就是说,问题并不在于哪一个行为具有最大的效用,而在于哪一条规则具有最大的效用。功利原则在通常情况不是用于决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特殊行为(这通常是由规则来决定的),而是用于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规则。必须在功利基础而不是在任何其他基础上来选择、维持、修改和更换规则。功利原则仍然是终极标准。但要从规则的角度而不是从具体判断的角度来引用这一原则。从贝克莱R·B·布兰特一些作者都宣扬这种观点。

规则功利主义的形式

  规则功利主义可以来取各种形式,不同形式的规则功利主义对规则又有不同的解释,而规则在这种功利主义体系中是极为重要的。就规则功利主义的一种形式,即被称为原本规则功利主义的形式而言,规则只是阐述普遍功利主义所得出的结论,例如在选举日要去投票。这不过是换上新装的普遍功利主义。还有所谓实际规则功利主义,它认为,假如一个行为符合公认的或通行的道德规则,它就是正当的,假如不符合,就是错误的,同时假定这些规则如果得到承认并遵守,就有助于最大普遍善,或至少是普遍善的必要条件。现今似乎受欢迎的那种类型的规则功利主义是理想规则功利主义

  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认为,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一套规则,而普遍地符合这套规则会最大限度地增进效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就是正当的;另一类认为,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一套规则,而普遍地承认这套规则会最大限度地增进效用,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该行为就是正当的。在这里,承认一条规则,被认为还没有完全达到符合该规则。当然,规则功利主义者要使他的规范伦理学达到完整,还必须告诉我们哪些规则能实现他所说的要求。

  一般认为,普遍功利主义、原本规则功利主义以及第一类理想规则功利主义最终都相当于行为功利主义。这个论证太长了,不宜在此重复,而且这种说法很难加以评定。但是,很显然,如果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那么,这些形式的功利主义就和行为功利主义不相上下。无论如何,原本规则功利主义相当于普遍功利主义,两者面临相同的情况。实际规则功利主义显然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一个社会的实际公认的道德规则不见得都有助于这个社会的最大福利,或者是为这个社会的存在所必需的。再者,通行的规则在不同的社会有颇大的差异,并且时时有所变更,基于此种事实而倍增此种困难。因此,很难理解这些规则如何会最大限度地增进全世界的效用。至于理想规则功利主义的两种形式,这方面也有种种问题。但是,我将试图说明我认为是反对一切形式的功利主义的一种意见,来回答这些问题,因为这些功利主义都把最大限度地实现善超过恶的余额当作道德上是非的唯一终极标淮,只是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间接的罢了。这个反对意见概括了曾被西季威克和其他许多人用来反对行为功利主义的论据。

行为与想范加和主义的共同基本假设

  行为功利主义与规范功利主义的共同基本假设为:

  1.社会是唯名的,所谓大众或公众或公共利益,不外是个人利益的总和。

  2.每一个人的行为动机皆属中性,即本无好坏或对错的价值判断。

  3.功利主义者皆预设人是理性的动物,再把个人理性抉择的原则,应用在社会整体上,因此特别强调“大公至正的立法者”与“一视同仁”的概念。依照此一假设,功利主义者将自身设想为大公无私的立法者,将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比拟为一条直线,然后再将权利、义务以及所有社会资源等,依据最大效益的原则,进行合理的分配。

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流派在判断行为正当错误的标准问题上的两种不同观点。

  行动功利主义者认为,行为的全部后果是决定该行为正当与否的唯一的与全部的标推,只要能造成最大的好结果的行为。就是正当的。

  规则功利主义者则认为,这种观点把全部道德责任问题都变成了对行为结果的算计,这至少部分地曲解了道德判断的性质。

  比如,虐待无辜儿童不论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这种行为从原则上讲都是错误。道德规则的正确性则由人们普遍进循它时所产生的全部结果来决定。

  例如,在决定人们是否可以为了自己的方便而不遵守诺言时,行动功利主义者考虑的是不避守诺言能否在总体上造成更好的结果,而规则功利主义者则要考虑在下述两种情况中,何者能在总体上造成更好的结果,即

  (1)人们都普遍遵循“只要对己方便,就可不遵守诺言”;

  (2)要求人们“不论对己方便与否,都要遵守诺言。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朱贻庭主编.伦理学小辞典[M].ISBN:7-5326-1500-6/B82-61.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05
  2. 2.0 2.1 (美)弗兰克纳(Frankena,W.K.)著;黄伟合等译.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M].ISBN:7-205-00105-6/B82.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
  3. 卢美秀著.护理伦理学[M].ISBN:7-5023-3435-1/R192.6.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0
  4. 主义词典[M].ISBN号:7-80595-537-9/D091.远方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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