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差工资(make-up 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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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差工资是指退休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按规定领取的工资。按政策规定,领取退休费的退休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使用单位要按其原标准工资与退休费之间的差额发给工资,即发给补差工资。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第2条规定:“工人退休后,一般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如果确实需要聘用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的退休工人作技术和业务指导的,必须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能聘用。”第3条规定:“①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后,聘用单位除了发给‘补差’(即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差额)外,还可视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②凡符合正常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工人受聘后,其退休待遇一般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继续发给。……”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的补差工资经常发生的有两种:
1.退休职工又重新参加工作时所取得的劳动报酬,其数额为退休前本人标准工资减去其退休费的差额。即退休职工的补差工资连同退休费在内等于退休前标准工资。
举例:某工人退休前标准工资为99元,退休后领取退休费70元,重新参加工作后其补差工资为29元。
计算公式:
补差工资=标准工资一退休费
2.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其计算计件单价的基数(即平均基本工资)低于原本人标准工资的,为了不影响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后收入减少,发给其本人标准工资与计算计件单价基数的差额部分,作为补差工资。
例如:某工人标准工资为70元,按计件单价计算的基数为60元,两者之间为10元,应发给该工人补差工资10元。
计算公式:
补差工资=标准工资-计算计件单价基数
该工人应得的全部工资=(产量X计件单价)+补差工资